烏蘇啤酒變鳥蘇啤酒?法院宣判:賠償208萬!
2024-04-21 20:06 admin
愛喝啤酒的人應該都聽說過一款烏蘇啤酒,很多愛酒之人親切地叫它“大烏蘇”,烏蘇啤酒產自美麗富饒的新疆,紅色大烏蘇是烏蘇啤酒的主打產品之一,使用“紅罐裝烏蘇啤酒500毫升”的包裝裝潢。
在這張圖片裏,兩罐啤酒有什么不同?它們的中文商標主要區別在哪兒?
仔細一看會發現,兩瓶啤酒的中文商標,一個叫烏蘇,一個叫鳥蘇,兩個中文商標只有一點之差。鳥蘇啤酒的“鳥”字的點筆畫用縮小的“閃電”圖標代替。日常生活中,如果眼神不太好,消費者在購买啤酒時很容易混淆。烏蘇啤酒認爲,鳥蘇啤酒這種行爲“搭了便車”,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
法院判決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披露“烏蘇”訴“鳥蘇”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案的審理情況,法院判決被告鳥蘇公司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責令其停止侵權、賠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208萬元、消除影響,停止使用“鳥蘇”字號。
新疆烏蘇公司自1986年开始生產烏蘇啤酒,2006年起在啤酒等商品上先後注冊漢字“烏蘇”及漢語拼音“WUSU”等多個注冊商標。經過其長期持續使用和宣傳推廣,在國內啤酒行業具有較高影響力,多次被認定爲新疆名牌產品和新疆著名商標。
自2016年起,這家公司一直使用“紅罐裝烏蘇啤酒500ml”的包裝裝潢,在全國啤酒市場上具有較高的知名度。
新疆烏蘇啤酒有限責任公司法務負責人 匡琦:2020年,我們發現市場上出現“鳥蘇”啤酒。和我們紅罐裝烏蘇啤酒500ml啤酒是近似的包裝裝潢。鳥蘇啤酒包裝上標明出品商是南京鳥蘇公司,他們將“鳥蘇”作爲企業字號的行爲,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我們把包裝上標明的出品商、委托方、受委托方等多家公司一起起訴到法院。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南京鳥蘇啤酒公司成立於2020年8月,新疆烏蘇公司的企業字號“烏蘇”在其成立時已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雙方屬於同業競爭者,南京鳥蘇啤酒公司在應當知曉的情況下,仍臆造了高度近似的“鳥蘇”作爲企業字號。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 李文達:被訴侵權鳥蘇啤酒使用的標識與涉案注冊商標“烏蘇”相比較,兩者極爲近似,易導致消費者混淆或誤認,構成商標侵權。被訴侵權鳥蘇啤酒的包裝裝潢與涉案紅罐裝烏蘇啤酒雖然存在細節元素的差異,但整體高度近似。涉案紅罐裝烏蘇啤酒包裝裝潢經長期持續推廣使用,已具有較高的市場影響力和知名度。各被訴侵權人作爲同業競爭者在應當知曉的情況下仍使用侵權包裝裝潢,客觀上易導致相關公衆產生混淆或誤認,所以構成不正當競爭。
南京中院一審支持了新疆烏蘇啤酒公司的訴訟請求。判處被告賠償原告、停止侵權、賠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208萬元。
被告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案件一審判決後,被告表示不服提起上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了二審判決。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 唐靜:被告方“搭便車”的主觀意圖明顯,有悖於經營者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構成不正當競爭。所以我們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 盧山:行爲人將知名企業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字號以及其他商業標識惡意注冊、攀附使用,造成市場混淆,判決對這種侵權行爲予以嚴厲打擊。有效遏制了憑借他人長期辛勤經營積累的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而獲取非法利益的寄生和掠奪行爲,增強了權利人對知識產權保護及投資經營的信心。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綜合辦主任許常海認爲,此案是以嚴格公正司法激發創新活力,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的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 綜合辦主任 許常海:對於推進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確保各類市場主體規則公平、機會公平、權利公平,穩定市場主體預期,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是具有重要意義的。
"山寨"品牌侵犯消費者權益 如何維權?
近年來,山寨產品登堂入室,媒體此前也曾報道過,“山寨”食品和生活用品頻頻現身超市、大集。
比如這款與奧利奧包裝極度相似的餅幹,實際上真正的名字是奧得利,如果一個不注意,可能就被當成正品买回去。
還有這款看起來很像美汁源果粒橙的飲料產品,實際上叫果粒源橙果粒,不僅包裝極爲相似,連廣告海報都與正品神韻接近。
還有大白兔奶糖,也頻頻被碰瓷,什么“小白兔”“太白兔”,一不注意,都可能被人鑽了空子。
法官表示,類似烏蘇啤酒狀告鳥蘇啤酒這樣的案件勝訴,不僅增強了權利人對知識產權保護及投資經營的信心,還對嚴重損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爲敲響了警鐘。那么,一旦購买到了這種山寨侵權商品,消費者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呢?
江蘇省消保委投訴部主任 傅錚:消費者購买品牌產品,其實就是看中了品牌的口碑、聲譽,以及產品在質量以及售後等各方面的保障。目前一些企業通過不法不正當的競爭行爲,通過模仿外包裝、產品標識以及產品名稱等各種方式,其實是存在明顯的引導或者是誤導,使消費者誤以爲买到的是品牌產品,但是相關的售後以及產品質量都沒有辦法得到相應的保障,這明顯是侵犯了消費者的信賴利益,而且也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第二方面,企業通過商標侵權的行爲,表示他們企業管理可能會存在一些漏洞,部分企業的產品質量可能在把關方面也存在一些問題,如果說產品質量本身涉及違反《產品質量法》或者《食品安全法》的話,對消費者的人身或者健康權益也是一種潛在的侵害。
江蘇省消保委投訴部主任 傅錚:在這種商標侵權行爲當中,消費者想买的是品牌產品,如果我們誤买到高度模仿產品的話,消費者可以根據《食品安全法》《產品質量法》或者《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根據相關條條例、要求,退貨或者退款。
來源: 央視新聞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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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烏蘇啤酒變鳥蘇啤酒?法院宣判:賠償208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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