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部分私立大學面對高教市場萎縮,以少子化為藉口巧立名目,片面更動年終獎金發放方式,將年終獎金掛鉤績效獎勵制度,從1.5個月定額給與,轉變為浮動獎勵報酬制,苛扣教師年終獎金。並以年終獎金綁非教師本務之績效指標,例如招生、新生註冊率、單位人事成本、外部補助經費獲取....等,逼迫教師從事與教學無關且非義務性勞動,或轉嫁學校行政與社會責任,以不合理之績效指標及不當連結方式,傷害教師專業自主與人格尊嚴,達成減發教師年終獎金之目的。
另《教師待遇條例》第4條定義:「一、本薪:指教師應領取之基本給與。……五、加給:指本薪(年功薪)以外,因所任職務種類、性質與服務地區之不同,而另加之給與。…七、獎金:指為獎勵教學、研究、輔導與年度服務績效以激勵教師士氣,而另發之給與」。同條例第18條第2款規定:「私立學校教師之獎金,除由政府依相關規定發給外,由各校視教師教學工作及財務狀況自行辦理;其發給之對象、類別、條件、程序及金額,由各校定之」。另外,《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4項規定:「私立學校教職員之薪給、考核,準用公立同級同類學校之規定辦理。」由上可知,對於私立大學教師本薪(年功薪)與加給部分,比照公立大學辦理,有上開法源依據與法律保障,而對私立大學年終獎金,《教師待遇條例》採公私立學校分流作法,賦予私立學校視「教師教學工作」與「學校財務狀況」自行辦理。因此,各私立大學年終獎金發放,視各校教師聘約與校內規章而定,屬私法契約,亦受勞基法之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