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會初通過特別法案,字節跳動公司須全數撤出抖音,不能有中資影響,或稱國家安全,或謂巧取豪奪,美中各執一詞;臺灣討論是否跟進,官ㄇㄧㄣ禁止抖音,筆者從法律與歷史,試申述之。
承前,歷史「後見之明」,約翰布朗點出當年美國亂象,既稱生而平等,卻容許奴隸;抵抗暴政,鎮壓黑奴;南北矛盾激化,美人反美?同理,今若美國第一修正案與近百年的釋憲實務,保障言論自由,經過越戰、水門等考驗,卻在抖音事件,來個髮夾彎,難道可以自廢武功,盡情雙標?
或問:此法案違憲?《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第576號》:「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並為私法自治之基礎,除依契約之具體內容受憲法各相關基本權利規定保障外,亦屬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一種。惟國家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尚非不得以法律對之為合理之限制。」著有明文。
或問:「禁抖音,護國安」?澳人克裏斯多弗•克拉克《鋼鐵王國•普魯士的興衰1600-1947》描述海涅諷刺書報檢查制詩作:「他們翻出了褲子、襯衣,就連手帕也不放過,所有的東西都逃不過檢查;他們尋找鋼筆、小筆尖、珠寶,尋找違禁書籍。你們這幫蠢貨!找到些什麼?錯得離譜!我攜帶的違禁品,都在我的[腦袋]裡!」足見,防民之口甚於防川,能整抖音,不能決絕追求真相之心。
承前,今認抖音有假訊息,其他臉書平台,可澄清與查核,哪層經營權?此其一;且世界大勢,抖音披露甚詳,方不偏聽,若騰籠換鳥,無疑瞎子摸象?二戰沖繩的百姓「死戰」,不願投降,婦孺受害,不也是法西斯妖魔化美軍所致?此其二;且近社福媒合保母,虐殺嬰兒,全台憤慨,加沙嬰孩幼童死傷,更甚千倍,抖音封口,無疑斷其生路,台美百姓,怎無惻隱之心?此其三;綜上三者,若布朗老爺爺,地下有知,估計「棺材板都蓋不住」,何以國家安全,做台美「遮羞布」呢!?
*作者為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