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7年在政黨輪替後,行政院推出了「金融發展行動方案」,針對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及金融科技業各提出了一項改革目標及四項執行策略,以提升我國金融業的競爭力,並呼應其宣示「財經內閣」、「改革內閣」的決心。
作者以為,「擴大金融機構規模」的四大策略中,第四點「增加整併誘因」是最直接的策略。以下謹針對「增加整併誘因」金管會提出的修法內容提出評論。
首先讓我們來看一份數據。根據金管會網站公布的資料,自107年至112年間,金融機構的併購案件總共只有3件,台新金控併購保德信人壽、富邦金控合併日盛金控以及花旗銀行退出消費金融市場,將部份業務賣給星展銀行。執政八年,整併只有三件,其中一件還是外商銀行出售部分業務而已。為何金融機構不進行整併,連競爭力不足的八大公股行庫都不進行,原因固然涉及經營策略、政治因素、政策不確定性、法令障礙、商業環境、員工安排困難等等,做為金融主管機關的金管會,則應該檢討其中整併的法令障礙。
首先,整併時的投資門檻。金管會對金融控股公司首次投資其他金融控股公司、銀行、保險公司及證券商之持股比率,由「控制性持股」修訂為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十,即可進行(第2條第1項第8款)。本項修訂雖然放寬了金控公司因併購其他金融機構首次投資的比例,然而,金管會於民國94年成立之初,就已經參考各主要國家的規定,將金控公司因併購其他金融機構首次投資的比例定為被投資事業的百分之五(當時法規名稱為「金融控股公司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申請轉投資審核原則」),十三年後金管會將併購時首次投資的標準修訂為百分之十,看不太出來本項修訂有真正增加整併的誘因。
讓我們略微回顧一下相關法令修訂。94年金管會為提升金融機構的競爭力,鬆綁台灣長期以來對金融機構整併嚴格的管制,訂出與國際接軌的「金融控股公司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申請轉投資審核原則」,法規鬆綁後,果真創造了金融機構整併的氛圍。例如國泰金控併購第七商業銀行、新光金控併購誠泰商銀、永豐金控併購台北國際商銀、新光金控併購元富證券等,加上主管機關有效接管及出售問題金融機構,至97年底,本國銀行家數從高峰的53家降為37家,徹底改善了我國金融機構的體質,並證明接軌國際的併購法令和機制在我國能夠順暢運作,這些商機也帶來國際投資銀行人才匯集台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