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今(23)日晚間突然公告離岸風電區塊開發第2期「離岸風力發電區塊開發場址容量分配作業要點」,正式確定選商規則內容,包含最大風場獲配容量900MW、使用本國籍船隻需檢附優先承攬協議、未來無法完成的補分方案、以及風場彈性獲配100MW容量需檢附2家以上的購電意向書(LOI)。
值得注意的是,這次行政契約新增「有條件給予併網一年彈性」機制與展延條件,需要符合依所提產業關聯方案之風力機機艙與葉片於完工併聯年度之第1季完成首件生產及於所定完工併聯日前達成「所有風力機組水下基礎設置」兩項條件,另納入國內外施工船舶量能不足可作為不可抗力/不可歸責事由;新增分批繳納履約保證金的彈性機制,於申請簽訂行政契約前繳納至少50%之履約保證金,剩餘數額於簽訂行政契約後12個月內或專案融資到位後1個月內繳納;另外,明定開發商於選商階段檢附與二家以上集團簽訂之購電合作意向書(LOI)證明可獲得額外增加100MW容量,正式CPPA需於簽訂行政契約後18個月內或融資到位後1個月內取其前,來繳交相關文件等。
經濟部補充,考量國際情勢與變化,區塊開發第2期提供了業者完工併聯的彈性做法,並且在後續辦理選商的時程規劃,考量部份業者建議給予較長備標期等因素,且能充分利用來年的天氣窗進行海域調查探勘等,調整為明年4月選商收件截止,預計5月公告第2期選商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