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講透丨官司打贏 虛擬貨幣如何執行?
2023-07-25 11:11 劉紅林律師
01 前言
在虛擬貨幣相關的法律咨詢過程中,我們遇到客戶最常問的問題之一是“我能不能拿回我的幣”、“有什么方法可以追回我的幣”。上述問題出現的情況往往是:當事人因借款、項目投資或者誤轉账了、被騙等原因,將虛擬貨幣給到了別人,希望通過法律的途徑將自己的虛擬貨幣要回來。
問題是:法院會支持嗎?
通過本文試對我國涉虛擬貨幣的強制執行的司法裁判進行梳理,希望給各位讀者一些啓發。
需要強調的是,本文討論“涉虛擬貨幣的強制執行”限定在判項歸還虛擬貨幣案件中強制執行的有關情形,暫不討論利用虛擬貨幣規避強制執行的情形。
02 中國涉虛擬貨幣執行案件情況
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往往發現法院對於涉虛擬貨幣類案件往往不受理或者無法推進執行。前者是因爲我國對虛擬貨幣監管嚴厲,後者則是因爲虛擬貨幣的加密性、半匿名性、去中心化等特性造成國內及跨國界執法上之困難,尤其是涉及虛擬貨幣流向之監管與緝查。
經過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進行關鍵字檢索,我們一共檢索到15篇關於虛擬貨幣的執行案件文書。大部分執行案件的裁判時間集中在2022年,案件最高層級僅到中院。
推敲可知,涉及虛擬貨幣歸還的案件,往往判決折返金錢,而少有判決返還虛擬貨幣,到執行階段自然就更少了。可是,虛擬貨幣的價值高、價格波動大,大家往往是要幣不要錢,但數據分析下來,通過司法途徑拿回恐怕是機會不大。
(1)執行虛擬貨幣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雖然涉虛擬貨幣類案件層出不窮,但是法律並沒有對其進行特殊規定,對虛擬貨幣的法律認定在學術上存在多重學說,包括“財產說”“債權說”等,這主要是和虛擬貨幣的特性有關。過分關注概念上恐怕是無意義的,聚焦在司法實踐上,法院的觀點往往將虛擬貨幣認定爲“網絡虛擬財產”,因此虛擬貨幣作爲執行標的物是沒有法律上的障礙。
從公开的判決書可知,法院基本上還是援引原有的訴訟程序相關法律規定。
如比較常見的《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492條規定:執行標的物爲特定物的,應當執行原物。原物確已毀損或者滅失的,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折價賠償。雙方當事人對折價賠償不能協商一致的,人民法院應當終結執行程序。申請執行人可以另行起訴;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517條規定也經常出現:經過財產調查未發現可供執行的財產,在申請執行人籤字確認或者執行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並經院長批准後,可以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依照前款規定終結執行後,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再次申請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2023年4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了《全國法院金融審判工作會議紀要(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會議紀要”)。其中第87條對於虛擬貨幣的執行問題進行了解答:對當事人要求交付或返還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應當查明虛擬貨幣的持有狀況,明確是否具備交付或返還的可能性,並在文書中載明。經審理查明確定不能返還或交付的,應引導當事人提出合理訴求,鼓勵當事人就財產性權益達成合意。經審理查明具備實際履行基礎的,人民法院依照當事人訴請在判項中明確交付或返還虛擬貨幣,負有交付或返還義務的當事人拒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依照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相關規定採取相應措施。
根據《會議紀要》,人民法院在往後的返還虛擬貨幣的強制執行案件中,需要依職權主動去查明返還方的持幣情況。因此,法院在執行過程中會有專門技術的部門協助,以技術手段查明虛擬貨幣的流轉,這樣或許可以大大減小當事人查找虛擬貨幣线索的難度。
(2)執行虛擬貨幣的結果是什么?
法律規定很豐滿,現實執行很骨感。
有了法院判決書按理來說客戶的訴求應得到支持,但很遺憾的是虛擬貨幣找回的過程往往有難度大、耗時長等問題,而且並不能保證拿回他們的加密貨幣。從公开的涉虛擬貨幣案件中,我們能看到涉虛擬貨幣執行案件的常見幾種情形。
1、虛擬貨幣還在返還方,法院裁定查封虛擬貨幣。
對虛擬貨幣採取查封措施的情形比較少。虛擬貨幣的查封往往需要虛擬貨幣交易所的協助,禁止該用戶在平台交易虛擬貨幣。然由於國內對虛擬貨幣交易平台的強監管,虛擬貨幣交易平台多爲海外企業且在境內無經營地址,這種查封路徑不能實現。
典型案例爲:陳京良、豐巧紅等借款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2022)浙0702執2906號之一。執行裁定書中表示,雖然法院對被執行人的虛擬貨幣嘗試查封,但是虛擬貨幣暫無法變現。
另一種查封路徑較爲可行,就是隔絕返還方對虛擬貨幣的處分,也即司法控制私鑰。這種執行具體措施暫未在公开的裁判文書上查詢到,但實務中存在這種操作。我們知道私鑰可以存儲於“熱錢包”和“冷錢包”中。人民法院在民事執行可對相關冷錢包進行扣押(即電腦、硬盤等存儲設備)。在返還方拒絕告知冷錢包的具體存儲載體的情況下,原則上是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搜查令,對被執行人的住所或財產隱匿地進行搜查。但一般情況下私鑰助記詞和冷錢包的存儲都較爲私密,且法院批准調查令的概率也極低。這種情況下,只能通過進一步通過告知被執行人拒不執行裁定的嚴重法律後果進行威懾,使其交出冷錢包或者私鑰。
2、被執行人無力返還虛擬貨幣,暫無財產可供執行,法院裁定返還虛擬貨幣折價款。
當虛擬貨幣已不幸流轉到不知何手,法院無法調查到相關虛擬貨幣,或者申請執行人無法提供財產线索。國內一线城市法院對於虛擬貨幣交易的最新司法態度跟政策的動向也是一致的,對虛擬貨幣的嚴格監管導向了法院對虛擬貨幣买賣風險自擔的判決傾向。
爲此,在無法償還原虛擬貨幣時,被償還方不得主張以市場現價購买同等虛擬貨幣進行償還,而是需要雙方協商定價償還,即主觀定價。雖然虛擬貨幣的市場價瞬息萬變,但是如果允許另行購买虛擬貨幣或者允許按現在價值兌換成人民幣返還,那么法院就無形成爲了交易虛擬貨幣的通道。
典型案例爲:陸斌與路昊其他合同糾紛執行裁定(2022)滬0104執3999號;楊楠楠、余維虎等合同糾紛執行異議執行裁定(2021)粵0304執異1212號。執行裁定書中表示,雖然法院對被執行人的虛擬貨幣嘗試查封,但是虛擬貨幣暫無法變現。
其中在陸斌與路昊其他合同糾紛中,原告出借給被告60個比特幣,雙方籤署欠條對該借貸關系進行確認,法院認定被告當時確實掌控了原告账戶並予以操作,2021年9月份判決被告返還60個比特幣。若無法返還,折價返還人民幣4830000元,此處兌換利率明顯低於判決出具之日時的匯率。
3、被執行人無力返還虛擬貨幣,暫無財產可供執行,法院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典型案例爲:陳瑤與朱瑤委托理財合同糾紛執行裁定(2022)滬0104執5449號;龔執正與孫留軍佔有物返還糾紛執行裁定(2021)浙0782執6272號 。
綜合來看,法院裁定終本執行的案件數量還是比較多的,多以"涉案虛擬貨幣在我國無具體公司管理、運營"爲由,認定“暫無財產可供執行”。
4、發出限制消費令,並依法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在被執行人拒絕交付虛擬貨幣的情況下,法院基本上都會根據具體情況考慮採取限制高消費、列入失信名單或進行其他相關處罰等等。
典型案例爲:唐金福與朱培民間借貸糾紛執行裁定(2023)滬0112執1043號;陳京良、豐巧紅等借款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2022)浙0702執2906號之一。
03 虛擬貨幣應該如何執行?
上海高院2022 年 5 月 5 日發布的一個涉虛擬貨幣執行的案例(程紅與施玉蓮其他所有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2020)滬0113民初23704號),該案件的裁判思路和《金融審判紀要》關於虛擬貨幣執行的第87條的觀點十分相契合,在我們看來可以成爲涉虛擬貨幣類案件執行的參考案例。
被告施某某以投資需要爲由,向原告程某借一個比特幣,約定隨要隨還。原告將在火幣網上購买的一個比特幣向被告提供的收幣地址轉账一個比特幣。2020年10月10日,原告程某向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施某某向其返還一個比特幣。經審理,法院於2021年2月23日作出民事判決:被告施某某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程某一個比特幣。
判決生效後,被執行人施某某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申請執行人程某於2021年5月7日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被執行人施某某返還一個比特幣。法院受理後,於2021年5月8日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其履行判決義務並申報財產,但被執行人未能履行。
執行法院於2021年5月8日通過全國法院網絡執行查控系統(以下簡稱“網絡查控系統”)對被執行人名下財產情況進行查詢,但未能查詢到被執行人名下比特幣的情況。隨後,執行法院擬向被執行人开戶的比特幣交易平台發出執行裁定書及協助執行通知,要求平台協助執行。執行法院未查詢到該平台在中國境內有效的通訊地址及聯系方式。另查明,被執行人名下比特幣已悉數轉給案外人,且案外人不知所蹤。被執行人於2020年8月27日向公安機關報案,並立案偵查。
執行法院將情況告知申請執行人。同時,雙方當事人表示愿意協商。鑑於雙方當事人有意和解,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於2021年5月27日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執行和解,並達成一致意見:
第一,申請執行人不再要求被執行人返還一個比特幣。
第二,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同意被執行人以申請執行人出借時的購入價人民幣84,000元折價賠償給申請執行人。
第三,若被執行人屆時未履行,申請執行人可就此另行主張權利。
整體的思路如下圖所示。
04 結論
在虛擬貨幣法律屬性尚未明晰的情況下,虛擬貨幣的執行也狀況百出,監管口徑緊縮帶來的司法態度消極、追蹤技術復雜等多重因素導致了虛擬貨幣追回困難,往往最終結果是“由於財產執行存在困難,法院裁定終結執行程序”。如果是虛擬貨幣詐騙案件,通常涉及多個司法管轄區,暫且不說跨境協調與合作的復雜性,就僅僅從技術角度出發,返還虛擬貨幣的執行會更難到位。
因此,在中國交易虛擬貨幣時更應該慎重評估虛擬貨幣的交易風險,以及對虛擬貨幣的追回形成一定預期,做好事前防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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