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金融企業在香港展業反洗錢合規指南

2024-08-22 14:02 陳律師上海


1、金融危機與普惠金融的出現對香港金融業的影響

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的出現導致全球經濟形勢驟然惡化,香港作爲國際金融中心之一,其金融業面臨着巨大的風險和不確定性,受到了嚴重的衝擊。在此背景下,香港金管局等金融監管機構加強了對金融機構的監管與風險管理,以確保其資金充足、有效控制風險。

與此同時,隨着金融危機的出現,香港金融業出現了金融排斥現象,主要是指銀行爲了滿足反洗錢與打擊恐怖主義的融資要求,拒絕向他們認爲對洗錢和恐怖主義融資構成高風險的客戶提供金融服務,這也被稱爲“去銀行”或“去風險”,這使得香港的中小企業面臨开戶難、融資難等一系列問題。在此情況下,普惠金融的興起爲香港金融業帶來了新的機遇和挑战,其旨在爲中小企業和小微企業提供金融服務,以促進包容性增長和社會發展。

2、一系列反洗錢相關條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出台與生效

自1995年起,香港特別行政區一直致力於打擊洗錢活動,並出台並實施了一系列反洗錢相關條例和措施,包括但不限於《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銀行業條例》等。

此外,香港金管局還根據《銀行業條例》、《打擊洗錢條例》發布了一系列指引和准則,列明有關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法定和監管要求,以及認可機構應遵守的有關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標准和法定要求以幫助金融機構遵守反洗錢法規,並加強反洗錢措施的實施。1

3、金融科技在香港的蓬勃發展

隨着普惠金融的出現,包含虛擬銀行、監管沙盒等一系列關於金融科技的創新舉措在香港應運而生。金管局於2016年成立了金融科技促進辦公室,以促進香港金融科技行業的發展,推動其成爲亞洲的金融科技樞紐。 2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推出了一系列監管措施,以支持和監管數字資產交易和區塊鏈企業的運營。

與此同時,香港積極推動與內地金融科技機構的合作,從而促進跨境創新和合作,合作設立的“香港-深圳創新圈”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

二、香港法例關於反洗錢的主要內容

(一)法律法規具體規定

香港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反洗錢相關法例以維護特區金融穩定,同時與國際組織和其他國家進行合作,共同努力打擊洗錢活動和恐怖主義融資,旨在確保香港金融體系的穩定、透明和安全。

法例名稱

頒布時間及組成

具體內容

《進出口條例》——香港法例第60章

   

該條例是由1991年第22號第2條修訂,並由8部分42條組成。

其主要適用於規範香港的進出口業務,是一個使用範圍較爲廣泛的香港貿易法律框架。此條例主要規定了香港的進出口企業需要遵守反洗錢的相關規定,包括但不限於上述條例所提及的客戶盡職調查、可疑交易報告等。3

《銀行業條例》——香港法例第155章

該條例由1997年第4號第2條修訂而來,並由22部分152條組成。

   

規定了銀行和金融機構應當保護客戶信息的義務,限制了在未經客戶同意的情況下披露客戶信息的行爲,同時要求機構配備必要的管控制度。4同時,此條例也提供了金融管理專員作出法定指引的法律依據,包括但不限於有關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標准和監管要求。5

《聯合國制裁條例》——香港法例第537章

該條例由2018年第26號第3條修訂而來,並由1部分3條組成。

此條例是指聯合國安理會通過的一系列決議和法律文件,旨在制裁違反國際法和國際人道主義法的個人和實體。其雖沒有直接包含反洗錢的具體規定,但涉及到制裁的個人和實體通常都與洗錢和其他非法活動有關擬定條文。此規定可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以外地方施加制裁,並述明各項附帶或與其有關聯的事項。6

《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法例第571章

該條例於2003年4月1日提出,並由17部分409條組成

其主要針對於規範監管證券和期貨市場出台了一系列具體規定,其中包括反洗錢方面的規定,具體表現爲要求證券和期貨交易商採取一系列措施,以防止洗錢和恐怖主義資金的流入。7

《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香港法例第575章

本條例由2004年第21號第2條與2018年第14號第3條修訂而來,並由6部分21條款組成。

其是由聯合國安全理事會通過的一系列決議和法律文件,旨在加強全球反恐怖主義合作,雖未直接包含反洗錢的具體規定,但許多國家在落實此條例時,也會採取一系列措施來打擊洗錢行爲。8 在香港,主要規定了金融機構的客戶盡職調查、可疑交易報告、資金來源調查、內部控制與合規程序、國際合作等。

《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香港法例第615章

本條例由2018年第4號第4條修訂而來,並由7部分82條款組成。

其以金融機構及指定的非金融企業及行業人士爲對象,主要規定了客戶做盡職審查及備存記錄等反洗錢義務。具體是指:金融機構應當實施客戶盡職調查,確認客戶身份並了解客戶的業務背景和風險特徵,並對高風險客戶進行更爲嚴格的調查與監控;建立客戶風險評估制度,定期對客戶進行風險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採取相應的風險管理措施;建立和實施內部反洗錢制度,包括組織結構、職責分工、內部控制和培訓等方面的規定;主動報告可疑交易和資金流動,及時向相關監管機構提交反洗錢報告;保留必要的客戶資料和交易記錄,確保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反洗錢措施的有效實施。9

《實體貨幣及不記名可轉讓票據跨境流動條例》——香港法例第629章

該條例由2018年7月16日提出,並由3部分33條組成。

其以設立偵測大量實體貨幣及不記名可轉讓票據跨境流入或流出香港、香港申報及披露制度爲目標,並賦予相關機構一系列權力,對懷疑與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實體貨幣及不記名可轉讓票據有關的行爲進行流動限制。10

(二)主要監管機構

香港政府設立了一系列監管機構,其中監管金融科技公司反洗錢義務的主要機構爲以下三個監管機構。這些機構主要負責監督和執行香港的反洗錢法律法規,確保金融機構、律師、會計師等相關職業人士遵守反洗錢義務,並採取適當的監管措施。

主要監管機構

職能、作用與評價

香港金融管理局(HKMA)

   

作爲香港的中央銀行和金融監管機構,香港金管局依據國際標准和慣例設立,主要負責監管銀行業和金融機構的反洗錢和打擊恐怖主義融資活動,包括監管認可機構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風險管理系統,評估銀行業及個別認可機構所面對的風險等。11不可否認的是,在反洗錢方面,金管局積極推動香港金融機構履行其反洗錢義務,並確保金融系統的合法性和穩定性,積極出台一系列反洗錢指引,從而更好地監管和促進香港的金融體系的穩定和發展。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SFC)

SFC是香港的金融監管機構之一,旨在促進香港證券和期貨市場的穩定發展並確保證券和期貨市場的合法性和穩定性。此機構在反洗錢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主要負責監管香港證券和期貨市場,包括但不限於監管證券交易商、期貨交易商和基金管理人等是否堅決合理貫徹相關反洗錢措施。

公司注冊處

公司注冊處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監管和管理公司注冊的機構,其在反洗錢方面也有一定的監管職責。例如,公司注冊處要求在公司注冊過程中提交相關的身份證明和資料、公司定期更新其注冊資料(包括股東、董事和實控人的信息)等。此舉是爲了確保公司的真實身份和背景與公司結構的透明度,從而更好地防止洗錢活動的發生。

 三、典型案例分析——科技金融違反香港反洗錢案例 

1、歐洲金融集團銀行案

2023年,香港金管局在調查後,對歐洲金融集團銀行處以1600萬港元的罰款,因爲銀行的客戶盡職調查和與客戶業務關系的持續監控發現內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具體表現於涉案銀行未能及時驗證客戶身份(包括從其他金融機構轉移過來的“高風險客戶”及其受益所有人)、未及時終止與銀行無法及時核實受益所有人身份的客戶的業務關系、未持續監控與客戶(包括高風險客戶)的業務關系、未對異常金額交易的客戶進行觸發事件審查、未建立並維持有效的內部客戶盡職調查程序。12

2、證券經紀(香港)有限公司案

2010年9月至2012年7月,某證券經紀(香港)有限公司在這兩年期間內爲客戶處理第三者資金調動時未按照相關反洗錢條例的規定進行客戶盡職調查及審查行爲,從而未能達到降低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風險的要求。經香港證監會一系列調查後,發現該公司在處理客戶與客戶無關聯的未經核實的第三者的大批不尋常頻繁資金調動時,未及時查詢並審查,從而使得大批可能涉及洗錢行爲的業務出現,例如僅其辦理的兩名客戶所屬账戶內的第三者資金調動業務,便已涉及高達6.653億元的交易額。且該公司負責人及高管至監管機構進行調查前仍在接納類似上述第三者資金調動的業務。 

與此同時,香港證監會發布的報告中顯示,部分账戶在多次獲取存入來自第三者的存款後不久,便將相等或相若金額的款項轉予其他第三者,可疑的是相關客戶账戶在同一時間並未進行證券买賣。諸如此類的可疑交易模式意味着相關客戶账戶曾被用作寄存账戶或成爲轉账的渠道。此外,有部分账戶活動,與其聲明的資產淨值或全年入息有很大差別。香港證監會認爲該公司的行爲違反了《防止洗黑錢及恐怖分子籌資活動的指引》《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指引》及《操守准則》,對其進行譴責並罰款450萬元。 13

3、國信證券(香港)經紀有限公司案

證監會禁止國信證券前負責人員、董事兼交易主管朱麗華女士執業12個月由2020年6月23日至2021年6月22日。原因是證監局發現,在2014年11月至2015年12月期間,國信證券因處理第三方資金存款時未能遵守反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的監管規定,對涉案公司與第三方存款相關的洗錢和恐怖分子融資的內部控制風險風險視而不見。 14

4、西南證券(香港)經紀有限公司案

證監會因西南證券(香港)經紀有限公司(SSBL)在2016年未能遵守反洗錢及恐怖分子融資(AML/CFT)監管規定,將該公司譴責並罰款其500萬元。原因在於涉案公司未能貫徹充分的政策和實施有效的程序程序以降低與第三方存款相關的洗錢和恐怖主義融資風險、未能建立適當的內部系統和實施適當的控制措施來監控客戶活動,及時發現可疑交易並向聯合金融情報組報告。

證監會發布的調查報告顯示,在2016年1月至12月,該公司未能識別其客戶總計1.101億美元的第三方存款中的89%(即184筆中的164筆)。15

5、邦盟匯駿證券有限公司案

證監會因邦盟匯駿證券有限公司未能遵守反洗錢及反恐融資監管規定,將該公司譴責並罰款370萬元。原因在於,2016年,涉案公司的多名客戶認購了兩家香港上市公司的配售股份,但不久就通過一系列場外交易將大部分或全部股份轉讓給第三方。這些場外交易的金額介乎440萬至8.559億美元,並表現出多種可疑特徵,包括認購金額與客戶財務狀況不相稱等情況。

同時,證監會還發現,在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期間,該公司未能實施充分內部控制以降低可疑交易相關的洗錢和恐怖主義融資風險;未能識別、審查可疑交易,並向聯合金融情報組報告;未能進行客戶盡職調查並更新客戶信息;未能制定適當有效的程序來篩查恐怖分子與制裁名單。 16

四、科技金融企業在香港展業需注意的反洗錢合規建議

1、企業須學習並遵守香港反洗錢和打擊恐怖融資相關條例

香港金管局於2023年5月9日發表了《反洗錢合規科技:網絡分析》報告,在金融科技2025的策略下,科技金融在香港展業的蓬勃前景與反洗錢義務的重要性再次得到驗證。 17

根據香港金管局、證監局等監管機構及立法機關出台並生效的上述法律(詳見第二部分所列)規定,科技金融企業必須在展業前深入學習和了解香港的反洗錢和打擊恐怖融資相關條例,包括但不限於其所應負的職責和義務、合規責任和要求等。

2、企業應進行員工培訓,加強員工在展業過程中的反洗錢意識並合理監管

根據香港《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銀行業條例》等與企業反洗錢義務相關的具體條款規定,金融科技企業應事先對員工進行反洗錢合規培訓,並定期通過培訓加強員工的反洗錢意識。

各金融科技企業應根據香港法例的具體要求,制定反洗錢培訓計劃,確保所有員工接受必要的反洗錢培訓,包括但不限於反洗錢法例、政策、洗錢風險評估、客戶盡職調查等方面的知識,以便員工能夠了解公司的反洗錢政策和程序,並掌握如何有效地應對洗錢風險,確保其了解反洗錢法規和公司內部合規政策、能夠辨識和報告可疑交易,從而保證香港金融業的穩定與安全,減少洗錢活動的出現。18

同時,科技金融公司也應通過制定展業規範和流程、設置審批制度、加強內部控制等方式,在展業過程中加強監管,確保員工在展業過程中遵守反洗錢政策和程序,從而事先規範員工行爲,減少洗錢風險的目標。

3、企業應在展業過程中准確確認客戶身份

根據香港《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銀行業條例》、《證券及期貨條例》等與企業反洗錢義務相關的具體條款規定,金融科技企業應在展業過程中承擔其在預防洗錢方面的職責和義務,核心表現之一是——企業應確認客戶身份,了解客戶的業務背景、保險需求、交易與風險承受能力。

爲更准確地確認客戶身份,應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的要求,各金融科技企業應在提供金融服務的過程中徹底貫徹客戶盡職調查原則,不僅做到核實外部數據源(包括驗證客戶身份、了解客戶業務和風險特徵等),對客戶進行全面的盡職調查,確保客戶信息的准確性和可靠性,並與合法和可信任的客戶進行業務往來,而且也要實時監測、更新並向監管機構報告潛在的洗錢罪等金融犯罪。 19

與此同時,在金管局和證監局的倡導下,各金融機構可以在展業過程利用KYCU(一個中央化的資料庫)20 。其是通過分享客戶的身份認證資料,快速辨識客戶身份證資料真僞,亦可識別客戶登記時的樣貌,並與真實身份證照片進行對比,以確定是否同屬一人。KYCU的出現極大地加快了企業確認客戶身份的速度和准確性。

4、企業應在展業過程中注意監測和報告可疑交易

根據香港《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銀行業條例》、《證券及期貨條例》等與企業反洗錢義務相關的具體條款規定,金融科技企業應在展業過程中承擔其在預防洗錢方面的職責和義務,核心表現之二是——企業應建立有效的交易監控系統,注意監測和報告可疑交易。

各金融科技企業應根據香港反洗錢相關法例的要求,及時發現異常交易,並向相關監管機構提交可疑交易報告。以香港金融業的現狀、實踐爲例,各科技金融公司可以選擇利用先進科技技術(如反洗錢監測系統),來實時監測和分析交易數據,從而識別和篩查可疑的交易模式(如大額交易、頻繁現金交易、不符合正常業務模式的交易等)。

同時,在香港展業過程中,科技金融公司應建立自動化的可疑交易報告機制,以便及時根據香港相關法例向相關監管機構提交與洗錢活動相關的報告,從而使得企業在實踐中逐步提高效率,減少人爲錯誤,確保及時履行報告義務。 21

5、企業應建立內部控制體系並搭建合作與信息共享平台

根據香港《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證券及期貨條例》等與企業反洗錢義務相關的具體條款規定,金融企業應在展業過程中建立內部控制體系並搭建合作與信息共享平台。

一方面,各金融科技企業應依據相關法例的規定,建立其專屬的內部控制體系,以更好地在展業過程中貫徹反洗錢義務。首先,企業應建立風險評估和管理框架,根據其客戶類型與業務模式,制定風險評估與管理框架,了解自身在各程序、各階段可能存在的洗錢風險,對客戶和交易進行分類,並確定相應優先級,對高風險客戶定期進行更嚴格的盡職調查和監控,並定期進行風險評估和審查,使公司能更有針對性地分配資源和制定控制措施,與高風險客戶進行相應交易。其次,企業可以依據法例規定以及實踐經驗,制定和實施合規政策和程序、建立內部審計和監督機制等,以更好地建立內部控制體系,減少洗錢風險的潛在影響。22

另一方面,各金融科技公司在展業過程中應與相關監管機構、行業協會、專業的合規咨詢公司及其他金融機構建立合作與信息共享平台,進而實現共同應對洗錢風險的目標。通過共享信息和數據、共同制定標准和最佳實踐,企業也可以更好地識別和預防洗錢活動,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加強行業間的合作和合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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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科技金融企業在香港展業反洗錢合規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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