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貨幣熱錢包創業 法律合規應該怎么做?
2024-01-31 12:48 劉紅林律師
來源:劉紅林律師
區塊鏈技術作爲一種新興的商業技術和模式,近年來受到了越來越多的關注和應用。區塊鏈技術的一個重要應用領域就是虛擬貨幣,如比特幣、以太幣等。虛擬貨幣是一種基於加密算法和網絡共識機制的數字化資產,它不依賴於任何中心化的發行機構或管理機構,而是通過網絡節點之間的交易和驗證來產生和流通。虛擬貨幣的儲存和交易需要借助於專門的軟件或工具,即虛擬貨幣錢包。
虛擬貨幣錢包是一種用於管理虛擬貨幣地址和私鑰的應用程序,它可以讓用戶發送和接收虛擬貨幣,以及查詢余額和交易記錄。虛擬貨幣錢包根據儲存狀態是否聯入互聯網,可以分爲冷錢包和熱錢包。
冷錢包是指將私鑰儲存在離线的設備或介質上,如紙質錢包、硬件錢包、U盤等,它具有較高的安全性,但使用起來不太方便。
熱錢包是指將私鑰儲存在聯網的設備或平台上,如手機錢包、電腦錢包、網頁錢包、交易所錢包等,它具有較高的便捷性,但容易受到黑客攻擊或平台風險的影響。
隨着虛擬貨幣市場的火熱,越來越多的創業者看中了熱錢包的商機,紛紛推出了各種各樣的熱錢包產品和服務,爲用戶提供更好的體驗和功能。然而,在創業過程中,熱錢包也面臨着不少法律風險點,需要引起重視和規避。
以下從幾個方面簡要分析:
01 虛擬貨幣的法律屬性和監管政策
數字資產在不同國家和地區有不同的法律屬性和監管政策。有些國家認爲數字資產是一種合法的支付工具或商品,有些國家則禁止或限制數字資產的發行和交易。
在中國,根據2017年9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等七部委發布的《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認定代幣發行融資(ICO)屬於非法集資活動,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從事代幣發行融資活動,並要求所有已經完成代幣發行融資的組織和個人盡快清退所籌集的資金。此外,根據2013年12月5日中國人民銀行等五部委發布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認定比特幣等虛擬貨幣不具有與法定貨幣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爲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並要求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爲比特幣等虛擬貨幣提供服務。
因此,在中國境內开展熱錢包創業項目,需要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不得從事或協助從事任何形式的代幣發行融資活動,不得爲比特幣等虛擬貨幣提供兌換、交易、結算等服務。同時,也要關注國際上數字資產監管政策的變化,避免觸犯其他國家和地區的法律。
02 數字資產的安全保護和風險防範
熱錢包作爲在线存儲數字資產的錢包,面臨着黑客攻擊、系統故障、數據丟失等風險。一旦發生這些風險,可能導致用戶的數字資產損失或被盜,甚至引發用戶投訴、訴訟、索賠等法律糾紛。因此,熱錢包創業項目需要加強數字資產的安全保護和風險防範,具體措施包括:
- 建立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和流程,規範數字資產的存儲、轉移、備份等操作,防止內部人員的失誤或不當行爲。
- 採用先進的技術手段和安全措施,如加密、多重籤名、防火牆等,保護數字資產免受黑客攻擊或其他外部幹擾。
- 建立有效的應急預案和處置機制,如發生安全事件時及時通知用戶、隔離風險、恢復數據等,減少損失和影響。
- 明確用戶協議和服務條款,充分披露熱錢包服務的風險和責任,提示用戶妥善保管自己的密碼、私鑰等信息,限制或免除自身的責任。
- 考慮購买相應的保險產品,如數字資產保險、網絡安全保險等,以增加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
03 數字資產的稅務處理和合規報告
數字資產作爲一種新興的資產形式,在稅務處理和合規報告方面也存在一些不確定性和復雜性。不同國家和地區對於數字資產的稅收政策有所差異,有些國家將數字資產視爲財產或商品徵收所得稅或增值稅,有些國家則將數字資產視爲貨幣或金融工具徵收資本利得稅或印花稅。在中國,目前尚無明確的關於數字資產稅收政策的法律法規,但根據現有的稅法原則,個人持有或交易數字資產可能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企業提供或接受數字資產作爲支付工具可能需要繳納增值稅或營業稅。
因此,在开展熱錢包創業項目時,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 根據自身的業務模式和收入來源,合理確定自身的納稅義務和納稅主體,依法申報和繳納應納稅款。
- 根據自身所在國家或地區以及目標市場所在國家或地區的稅收政策,合理規劃自身的跨境業務和轉移定價策略,避免重復徵稅或逃避徵稅。
- 關注國內外數字資產稅收政策的變化和動態,及時調整自身的業務和財務安排,遵守最新的法律要求。
-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如反洗錢法、外匯管理條例等,履行必要的合規報告義務,如實報告自身及用戶涉及到的數字資產交易情況。
04 海外地區對錢包的監管政策
1.香港:
2023年1月31日,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發布了加密資產和穩定幣討論文件的咨詢總結,在金管局的初步構想中,“提供存儲用戶私鑰的服務,使用戶能使用並管理其所持有的受規管穩定幣”的錢包將被以發牌形式進行監管。在前述的咨詢總結中,金管局提到,對於錢包,其監管框架中的要點包括將限制其主營業務,譬如錢包運營商不應從事借貸活動。雖然前述咨詢總結只是金管局的構想,是否落地尚不可知,但表明了當局的監管態度,給熱錢包的合規指明了一點方向,即,熱錢包創業的主營業務聚焦,不要做過多金融業務,同時隨時留意金管局是否要求熱錢包申請牌照。
2.歐盟:
2020年1月10日生效的《反洗錢第五號指令》(The Fifth Money Laundering Directive (5AMLD))同樣將托管錢包納入監管範疇,要求托管錢包在相應的國家進行登記注冊作爲當局加強反洗錢和反恐怖主義(AML/CFT)的手段。
3.美國:
2023年6月2日,美國衆議院金融服務委員會和農業委員會的共和黨人聯合發布了《數字資產市場結構法案(Digital Asset Market Structure Act)》的草案,該草案提出,开發數字資產錢包應用程序——的公司僅提供輔助服務(ancillary services),不應受SEC的直接監管。
由上可見,針對錢包,比較嚴格的監管集中於托管錢包。無論技術上是否可能,從法律上,熱錢包的創業者要對“儲存用戶私鑰”的托管行爲存在合規敏感度。
05 結語
熱錢包創業是一種涉及虛擬貨幣的創新型業務,其法律風險點主要包括虛擬貨幣的法律屬性和監管政策、數字資產的安全性和責任問題、數字資產的稅務處理等。熱錢包創業者需要根據不同市場的法律環境和監管動態,加強熱錢包的安全防護措施,明確熱錢包服務協議中的責任條款,遵守相關的合規要求和合同義務,以規避或減輕潛在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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