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規則丨港交所擬推庫存股份機制-可助上市公司靈活應對市況
2023-10-28 20:10 admin
港交所擬推庫存股份機制,或可為上市公司提供更多靈活度。資料圖
港交所(00388)建議修訂《上市規則》以推出庫存股份機制,當中容許上市公司回購股份後毋須註銷股份,而是以庫存方式持有,使公司更靈活及快速地調整其股本。最新港交所已刊發諮詢文件,有關諮詢為期兩個月,至12月27日截止。
根據諮詢文件,港交所建議刪除有關註銷購回股份的規定,讓上市公司可根據其註冊成立地點的法律及其組織章程文件,以庫存方式持有購回股份;並採用與《上市規則》現時適用於發行新股相同的方式,規管庫存股份再出售事宜。
港交所指出,刪除銷購回股份的規定,有助上市公司更靈活管理其資本結構,包括可迅速應對市況,按市價在市場上小批量再出售庫存股份,不失為配售新股以外的另一種集資方法,亦許免配售價通常低於市價的局面;另外庫存股份亦可作為代價轉讓,或用於償付僱員股份計劃或轉換可換股證券。
文件指出,為了維持市場公正及減輕操縱和內幕交易的風險,建議設立30天暫止期,包括在購回股份後至再出售庫存股份期間,以及將庫存股份再出售後至下次再在聯交所購回股份期間。同時,文件亦建議禁止在限制期內或明知交易對像為核心關連人士的情況下,在聯交所進行庫存股份再出售。
文件提出對《上市規則》作多項相應修訂,包括允許新上市申請人,在上市時保留其庫存股份,但任何庫存股份再出售均須遵守與發行新股相同的禁售期規定;要求上市公司就《上市規則》規定須經股東批准的事宜放棄投票;在計算公眾持股量等情況下,將庫存股份從發行人有投票權股份中剔除;須披露其擬購回的股份,是否會被註銷或被保留作庫存股份的意向;以及訂明再出售庫存股份,包括由其代理人或名義持有人,代為進行的庫存股份再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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