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來沒有一個事物像比特幣一樣 讓法律如此糾結

2023-09-04 14:50 劉揚律師


【引入】如題,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的誕生,對世界金融格局產生了深刻影響。同時,也給法律治理帶來了嚴峻的考驗。按照一般邏輯,對於虛擬貨幣這類新興事物,要對其進行定義和分類,才好適用刑法各個罪名對違法犯罪行爲予以規制。但關鍵是,虛擬貨幣是區塊鏈技術的產物,兼具隱匿性、財產性、數據性、全球流通性等多重特點,又因爲去中心化難以受到有關部門管控而不被我國相關法律和政策文件承認其貨幣地位,因此對於虛擬貨幣的界定可謂難上加難。學術界、實務界提出了多種觀點,不同觀點又存在衝突與對立。對虛擬貨幣財物屬性承認與否,將決定着非法獲取虛擬貨幣行爲是構成侵財類犯罪還是數據類犯罪,具有重要的司法實踐意義。本文就將總結現有對虛擬貨幣屬性定性觀點,幫助讀者走進虛擬貨幣、了解其復雜且深刻的內涵。

一、風波湧起——虛擬貨幣的財物屬性之爭

虛擬貨幣是基於現代信息技術和密碼學,通過復雜算法產生的高度電子化的電磁數據,因爲具有匿名性、去中心化、全球流通性等特徵,一經誕生就被廣泛傳播,成爲了可交易的貨幣種類之一。目前,有多種虛擬貨幣可與法定貨幣進行兌換,如泰達幣等。因爲虛擬貨幣具有較高投資炒作價值,因此在國內投資者湧向虛擬貨幣領域想分一杯羹的同時,也有不法分子會利用虛擬貨幣賺取非法錢財。爲應對虛擬貨幣在金融界盛行產生的風險,我國自2013年出台了《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等一系列規範性文件,將國內虛擬貨幣交易界定爲非法,此類規範性文件也是許多反對虛擬貨幣財物屬性觀點的重要依據。此後,國內的涉虛擬貨幣犯罪與虛擬貨幣刑事打擊行動呈現了此消彼長的局面。非法獲取虛擬貨幣是涉虛擬貨幣犯罪的典型,但是實務中對於非法獲取行爲的判決卻各不相同。主要原因是虛擬貨幣是否屬於刑法意義的財物存在爭議,對此問題的不同回答導向了不同的司法處理方式。

總的來說對於虛擬貨幣的定性現存以下幾種觀點:第一,非法獲取虛擬貨幣行爲,因爲虛擬貨幣具有財產屬性,屬於刑法意義的財物,而構成盜竊罪;第二,非法獲取虛擬貨幣的行爲,因爲虛擬貨幣不具有財產性,屬於電磁數據,而構成非法獲取計算機系統數據罪;第三,非法獲取虛擬貨幣構成犯罪的,同時觸犯盜竊罪與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屬於想象競合,擇一重罪處斷。不同學者與實務工作者的論述理由與論據又各有千秋,也有觀點主張按照相關政策文件出台的時間段分別判斷虛擬貨幣的性質。下文就將着眼於學術界與實務界,分別總結整理現存觀點及理由。

二、學界爭鳴——虛擬貨幣的財物屬性探究

早在2015年,法學界泰鬥張明楷教授就在《法學》期刊上發表了《非法獲取虛擬財產的行爲性質》一文,認爲將非法獲取他人虛擬財產的行爲認定爲計算機犯罪的觀點,無法處理未利用計算機非法獲得他人虛擬財產的案件,存在明顯 的局限性。因爲虛擬財產具有管理可能性、轉移可能性、價值性,將非法獲取他人虛擬財產的行爲認定爲財產犯罪具有合理性。而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明祥,於16年同樣在《法學》上討論竊取虛擬財產的性質,卻持有不同觀點。他以網絡遊戲中的虛擬財產展开論證,認爲自《刑法修正案(七)》出台之後,竊取網絡虛擬財產的行爲無疑符合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的構成要件,因而應當肯定以該罪名論罪處刑的正當性。學術界的討論還是趣味頗多的,隨後西南政法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姚萬勤就發表《盜竊網絡虛擬財產行爲定性的教義學分析——兼與劉明祥教授商榷》一文,反駁了劉明祥教授的觀點,明確網絡虛擬財產在民法上屬於物權的對象,在刑法中屬於財物的範疇,且屬於無體物形態,支持通過 “數額型盜竊罪的量刑規則”以及 “情節型盜竊罪的量刑規則”來具體確定盜竊網絡虛擬財產的價值以及量刑幅度。同時,也有浙江農林大學文法學院陳羅蘭老師、河南財經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任彥君老師分別就虛擬財物的本質屬性和特徵進行了論證,支持其構成刑法保護的財物,前者認爲非法竊取虛擬貨幣構成想象競合犯,後者認爲是盜竊罪單獨犯罪,計算犯罪數額時,以實施犯罪行爲當天的交易均價爲依據更爲合適。與此同時,中國政法大學郭旨龍老師、東南大學楊志瓊老師,都表達了對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不斷擴張的擔憂,認爲該罪覆蓋數據範圍過廣,還能涵攝刑法上已經保護的財產性利益,以及刑法原本不保護的財產性利益,可能會淪爲新型“口袋罪”。由此可見,多數學者還是支持虛擬貨幣的財物屬性,認爲其已經形成了較爲成熟的交易系統,如果單純只認爲虛擬貨幣屬於數據,對其內涵理解未免過於狹窄,也會產生諸多法律適用問題,不利於對被害人的司法保護。

三、實務探討——虛擬貨幣的財物屬性紛爭

學界的權威觀點會對司法實務帶來指引,但是檢察官、法官才是真正接觸真實案件的負責人員,因此司法實務工作者對於虛擬貨幣財物屬性的認定將關系到具體案件的判決。值得一提的是,多家檢察院、法院對此問題認定不一,且彼此衝突,尚未形成統一的裁判標准。如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吳春妹、李長林、王星雲檢察官認爲,2017年9月中國人民銀行等七部門《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強調比特幣等虛擬貨幣不具有貨幣屬性,因此2017年9月之後交易平台對比特幣的相關權利不被國家整體法秩序所認可,交易平台支配的比特幣不具有刑法意義上的財產屬性。2021年9月中國人民銀行等十部門《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對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管控更加嚴格,將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定義爲非法金融活動一律嚴格禁止,也即交易平台上比特幣的業務活動均爲非法活動,延續了2017年《公告》精神,交易平台支配的比特幣無法作爲刑法意義上的財產。基於此,該篇文章區分了交易平台支配的虛擬貨幣與個人佔有的虛擬貨幣,並按照國家政策精神,以2017年9月、2021年9月兩部關鍵政策性文件的出台時間區分非法竊取不同類型虛擬貨幣的犯罪類型,以金融政策作爲解讀虛擬貨幣刑法性質的依據,認爲在國家加大金融管控力度的時間節點之後,非法獲取虛擬貨幣的犯罪行爲無法以侵財類犯罪規制。

有關虛擬貨幣是否具有財物屬性的討論仍舊沒有平息,僅2023年,就有中國檢察官、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報多家官方媒體分別刊登觀點不同的實務文章。2023年1月31日,孫道萃副教授、萬怡佳檢察官的《以類型化思維精准定性非法獲取虛擬貨幣犯罪》一文,刊登於最高人民檢察院官網,提倡對於虛擬貨幣的刑法性質,進行具體的個別判斷,提出了最終目的論、主要性質論、實質判斷論的判斷規則,也認爲針對虛擬貨幣本身附着大量的經濟利益或財產利益的犯罪,不必然使用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規制。2023年3月22日,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第三檢察部四級高級檢察官陳禹橦在《中國檢察官》發表了一篇題爲《法秩序統一性視域中非法獲取虛擬貨幣的行爲性質認定》,認爲虛擬貨幣作爲一種特殊的虛擬財產,符合“財物”特徵,應當評價爲刑法上的財產犯罪對象。國家對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採取了更加嚴格的管控政策,否定了虛擬貨幣的“貨幣”屬性,但從未否定虛擬貨幣的“財物”性。在數字化時代,將虛擬貨幣解釋爲刑法上的“財物”不超出國民的預測可能性,也不違背法秩序統一性,是符合當下的妥當解釋。該觀點,肯定了虛擬貨幣的財物屬性,屬於實務界討論的重大轉折。本以爲針對虛擬貨幣財物屬性的討論已經塵埃落定,但2023年8月24日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萬永福法官在人民法院報發表《非法獲取虛擬貨幣行爲的定性》一文,提出如果非法獲取虛擬貨幣行爲發生於2017年9月之前,該階段交易的虛擬貨幣可以作爲刑法意義上的財產,又具有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屬性,同時構成盜竊罪和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按照想象競合犯擇一重罪處斷。如果行爲發生於2017年9月之後,此時的虛擬貨幣不應認定爲刑法意義上的財產,不能以侵財類犯罪來規制。行爲人通過對計算機系統進行侵入並修改數據的方式獲取比特幣出售獲利,沒有造成計算機系統功能實質性破壞或者不能正常運轉的,應認定爲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該觀點表明,司法實務界尚未針對虛擬貨幣的財物性質達成共識。

四、觀點總結——虛擬貨幣財物屬性之我見

從上文可以看出,虛擬貨幣的定性確實讓專家學者、司法實務工作者都爲之頭痛。各位行業大佬,分別從虛擬貨幣的數據本質、交易價值和國家政策目的等多方位、多角度解讀其屬性,對於其是否構成刑法意義上的財物也各抒己見,不乏有部分觀點直接對立。也只有區塊鏈技術的產物——虛擬貨幣才有如此魅力吧。對於反對虛擬貨幣財物屬性的觀點,由於中國人民銀行等五部委發布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中國人民銀行等七部門發布的《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等規範性文件,禁止虛擬貨幣相關兌換業務活動,因此其交易價值陷入否定性評價中,刑法爲與金融政策保持一致,也應當不予保護虛擬貨幣的財物屬性。而2012年最高法《關於利用計算機竊取他人遊戲幣非法銷售獲利如何定性問題的研究意見》和《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的理解與適用均確定了對虛擬財產以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予以保護的司法路徑,一定程度上否定了虛擬財產的財物屬性,認爲對於盜竊虛擬財產的行爲,如確需刑法規制,可以按照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等犯罪定罪處罰,不應按盜竊罪處理。以上是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支持者的主要論據。但是,經筆者總結可見,無論是學術界還是司法實務界,越來越多的專家學者肯定了虛擬貨幣的財物屬性。筆者認爲針對虛擬貨幣是否屬於財物,無需討論諸多復雜理由,要從財物本身特質入手,如果其符合財物所要求的所有特徵,爲什么還要將其剔除財物隊列?且非法獲取虛擬貨幣的行爲,非法獲取是手段,目的還是虛擬貨幣蕴含的巨大財產價值,刑法卻只處罰其手段行爲,忽略了牽連犯的法概念。雖然我國現存金融政策否定虛擬貨幣的兌換活動,但並未完全禁止虛擬貨幣的個人持有行爲,且虛擬貨幣具有交換價值,在世界範圍內廣泛流通是一個客觀存在的事實,不能因爲政策不允許就舍本逐末地將數據性作爲其普遍特徵,而忽略其作爲金融商品的本質特徵。

五、結論

從來沒有一種事物像比特幣一樣,讓法律如此糾結,讓衆多學界大佬、實務先鋒紛紛擼袖子下場,探討多年尚未達成統一結果。但是真理就是越辯越明的,只有多探討、多分析,從虛擬貨幣的數據本質、財物屬性、底層邏輯和發展前景入手,用國際化視野看待問題,才能愈加接近核心要點,做出最合理的判斷。最後,虛擬貨幣能否回歸虛擬商品的本質,司法判決是否會出現統一,後續虛擬貨幣會不會出現專門立法,立法又將怎樣回應現存問題,讓我們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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