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的加密稅務監管落地在即 國際頂級會計事務所畢馬威怎么看?

2023-09-02 13:40 TaxDAO


作者:Giles Mitchell & Jean Kizito

經合組織(OECD)的加密資產報告框架(CARF)與歐盟的行政合作指令(Directive on Administrative Cooperation, DAC)是否一致且有何異同?兩者又將如何合作監管加密貨幣的稅務問題?

過去十年間,加密資產和電子貨幣等替代支付和投資方式的使用迅速增長。這一增長引起了全球監管機構的廣泛關注,並促使其發布了各種建議和框架,以確保近期在稅收透明度方面取得的進展能夠跟上不斷變化的金融形勢,並保證對加密資產和電子貨幣的納稅義務,其中起主導作用的最新框架便是經合組織(OECD)於 2022 年 10 月發布的《加密資產報告框架》(CARF)和《通用報告標准》(CRS)修正案。

和現有的稅收和監管框架如 2014 年的 CRS 和金融行動稅收工作(FATF)一樣,CARF 是一個爲了加密資產交易的稅務信息自動交換的全球稅收透明度框架。CARF 將 CRS 的盡職調查要求應用於有報告義務的加密資產服務提供商(RCASP),要求其對加密資產交易做出詳細的報告。除 CARF 外,擬議的 CRS 修正案還將加密資產納入金融資產的定義中,這意味着托管機構和投資實體將需要遵循 CRS 的要求,報告和記錄所有加密資產用戶。基於 CRS 擬議的修正案,中央銀行數字貨幣和特定電子貨幣產品也被納入機構存款的定義中,但中央銀行數字貨幣和特定電子貨幣產品不在 CARF 規定的報告範圍內。

CARF 是一個獨立的框架,由可以轉化爲國內法的規則和評注組成。2022 年 12 月,歐盟委員會成爲第一個嘗試將 CARF 和 CRS 修正案轉化爲法律的組織。爲此,歐盟委員會發布了《行政合作指令》(第 2011/16/EU 號指令,簡稱 DAC)第七修正案,即 DAC8。雖然 DAC8 使用了《加密資產市場條例》(MiCA)而非 CARF 中的定義,但總體上與 CARF 保持一致,並包含了經合組織對 CRS 的擬議修正案。

不過,CARF 與 DAC8之間也有一些顯著的區別,本文將在下文進行探討。

1. 生效日期:CARF 目前沒有生效日期,DAC8 將於 2026 年 1 月 1 日對 RCASP 生效(身份識別服務自 2025 年 1月生效,TIN 驗證則自 2027 年 1 月生效)。金融機構/RCASP 將需要更新其流程和系統,以正確獲取加密資產的必要信息。

2. 域外影響:DAC8 要求向歐盟提供加密服務的非歐盟 RCASP 向歐盟成員國注冊,並遵守所注冊成員國的盡職調查和報告要求。雖然這並不適用於採用 CARF 的非歐盟轄區內的 RCASP(因爲它們將被視爲在合格的非歐盟轄區內),但未採用 CARF 的國家/地區的非歐盟 RCASP 可能需要制定流程和控制措施,以確保其歐盟客戶按照 DAC8 進行記錄和報告。

3. 交易阻止:根據 DAC8,如果 RCASP 在 60 天內且在 2 個追逐者之後仍未獲得所需信息,則必須阻止加密資產用戶 (CAU) 進行交易所交易。這意味着 RCASP 將需要建立健全的控制系統,以跟蹤其文件請求,並在未收到有效信息的情況下阻止未來的交換交易。這可能在操作上具有挑战性,也可能與 RCASP 的法律和合同協議相衝突。相比之下,根據 CARF,RCASP 在 60 天內未獲得所需信息,則需要將 CAU 作爲應報告人進行報告,並確定是否有任何控制人(如有實體)。雖然這也要求 RCASP 實施新的控制和流程,但對 RCASP 和 CAU 的影響可能與 DAC8 關於阻斷未來交易的要求大不相同。

4. 通知個人客戶可報告的數據:DAC8 要求 RCASP 告知個人,他們提供的數據將用於報告目的,然後在將數據提交給稅務機關之前向個人發送所有報告信息。RCASP 還必須提供《一般數據保護條例》(GDPR)要求數據控制者提供的所有信息,這與目前各轄區適用的 CRS 客戶通知要求類似。CARF 在這方面並沒有要求。

5. 懲罰:該提案規定,如果在兩次有效的行政提醒後仍未報告,或所提供的信息包含不完整、不正確或虛假的數據,且超過應報告信息的 25%,則應處以最低罰款。這些最低處罰金額從 5 萬歐元(自然人 2 萬歐元)到 50 萬歐元不等。歐盟委員會每五年對處罰金額進行一次評估。因此,RCASP 必須確保其控制和流程到位,以獲取、存儲和報告所有相關信息,並確認其准確性。

歐盟委員會已要求有關各方在 2023 年 3 月 30 日之前對擬議的 DAC8 提出任何疑慮和反饋意見,目前正在審查收到的反饋意見中。

畢馬威的見解

實施 CARF 和 DAC8 可能需要金融機構/RCASPS 進行大量的系統和流程开發。這對於以前未被 FATCA 和 CRS 記錄在案的實體尤爲重要,因爲它們將不具備盡職調查和系統基礎設施。一些金融機構可能也是 RCASP,可能需要根據 CARF 和 CRS 報告账戶。這意味着金融機構/RCASP 不僅要確定哪些客戶的資產需要報告,還要確定根據哪種制度進行報告,並配置其系統,爲每種制度選擇相關信息。

也就是說,屬於 DAC8 管轄範圍內的 RCASP 和金融機構在執行和遵守該指令時很可能會比哪些屬於 CARF管轄範圍內(按目前情況)的 RCASP 和金融機構更加困難。如上所述,歐盟是第一個嘗試將 CARF 和 CRS 修訂案轉化爲法律的國家或組織,目前磋商期仍未結束,因此我們預計歐盟理事會在收到行業反饋後,會對 DAC8 指令進行一些修改。同樣,其他國家也很有可能將 CARF 和 CRS 的修正案轉化爲法律,並在其中加入新的或類似的細微,從而對這些司法管轄區的金融機構和 RCASP 的要求產生重大影響。因此,目前符合 CARF 下 RCASP 或 FI 定義的實體最好开始爲所需的控制、流程和系統改進做准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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