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擬對未實現加密貨幣收益徵稅

2024-12-09 11:04 TaxDAO


作者:TaxDAO

1. 引言

2024年11月16日,法國參議院在2025年預算談判中提出了一項修正案(修正案I-128),該修正案旨在將“不動產財富稅”更名爲“非生產性財富稅”,並將徵稅範圍擴大至包括數字資產在內的多種資產,對這類“非生產性資本利得”徵稅。這一稅收規定所涵蓋的收益類型特指那些僅存在於账面上的增值部分,例如加密貨幣或其他資產因市場價格上漲而產生的增值,但這些增值尚未通過實際交易轉換回歐元或其他法定貨幣。簡而言之,當資產的市場價值上漲,而持有人尚未通過出售將其轉換爲現金時,這部分未實現的增值即被視爲非生產性資本利得,並納入徵稅範圍。本文將在分析現行法國稅法體系的基礎上,結合最新提案內容,探討其對加密貨幣市場的潛在影響。

2. 修正案出台背景

2.1 現行法國稅收體系概述

2.1.1 法國不動產資本利得稅和不動產財富稅

在法國,根據現行法國稅法典150U,不動產轉讓實現的資本利得需繳納資本所得稅(Impôt sur la Plus-Value, CGT),稅率約爲19%至34.5%不等,具體取決於持有年限及其他因素。持有時間越長,享受的稅收減免越多,持有超過22年可能免稅。若不動產爲主要居住地,則資本利得免稅。此外,還需繳納社會稅,其稅率和減免規定與CGT類似,但減免期限更長。總稅率隨持有年限增加而遞減,體現了稅收的公平性原則。

不動產財富稅(Impôt sur la Fortune Immobilière, IFI)是對房地產資產淨值徵收的年度稅種,適用於超過特定淨財富門檻的個人。從稅法典第954條起,法國詳細規定了不動產財富稅的徵收標准和範圍。該稅取代了之前的團結財富稅(ISF),針對法國居民在全球的不動產資產課稅,但非法國居民僅需就法國境內不動產繳稅。IFI稅率採取累進制,從0.5%至1.5%不等,旨在抑制房地產投機,促進市場穩定。

2.1.2 加密貨幣徵稅

法國在加密貨幣徵稅方面已有先例。早在 2019 年,該國就根據《一般稅法》第 150 VH 之二條款推出了對數字資產徵稅的規則。如果納稅人居住在法國,一年內通過出售Bitcoin或任何其他加密貨幣賺取的利潤超過 305 歐元,就需要繳納稅收。2023 年,法國增加了累進稅制。從 2023 納稅年度(2024 年報告)开始,收入處於最低稅級(即年收入低於27,478歐元)的納稅人將享受一定的稅收優惠,其最高稅率降至28.2%,而通常情況下該稅率爲30%。

目前,在法國,出售加密貨幣的資本利得按 30% 的統一稅率徵稅。此外,在法國,加密貨幣轉換加密貨幣的交易不被視爲應稅事件,這一稅收政策能夠鼓勵投資者實現投資組合的多元化,同時避免了因頻繁交易而立即產生的稅收負擔。

2.2 加密資產未實現收益或將被徵稅

目前,法國投資者只有在出售數字資產並獲利時才需要履行納稅義務。而根據修正案,即使沒有存在出售獲利行爲,加密資產價值的任何增加也將被徵稅。

這一擬議的新規定正值全球各國就數字資產的監管和稅收議題展开討論和實踐之際。當前,各國政府正積極探索將加密貨幣納入其稅收體系的有效途徑,並根據各自國情採取不同的稅收策略。一些國家傾向於將加密貨幣視爲與傳統投資相類似的資產進行徵稅,而另一些國家則爲這些新興資產制定了專門的稅收規則。例如,捷克共和國經議會一致同意,對持有 3 年以上的比特幣免徵資本利得稅;丹麥稅法委員會建議自2026年起對加密貨幣未實現資本利得徵42%稅,新政策將適用於自加密貨幣誕生以來所有購买的加密貨幣,並允許加密貨幣投資損失與收益相抵;而在美國,只有在出售加密貨幣並獲取利潤時,才需要繳稅;意大利已經將加密貨幣資本利得稅從26%提高至42%,以增加政府收入;肯尼亞則宣布2023年上半年從384家加密貨幣交易商中徵收了超7700萬美元稅款,並計劃加強稅收系統與技術應用以提高徵稅效率……在這一背景下,近期法國參議院主張對加密貨幣的未實現收益課稅絕非一時心血來潮,而是順應建構和完善加密貨幣稅收與監管制度這一全球趨勢的必然之舉。

3. 修正案的核心內容

3.1 徵收對象的更名與擴展

修正案將原本針對不動產的財富稅更名爲“非生產性財富稅”,並將課稅對象從單一的不動產擴展到包括未建成的不動產、流動性資產、金融資產、有形動產、知識產權以及數字資產等多個領域。這一更名和擴圍舉措旨在擴大財富稅(IFI)的稅基,使稅收制度更加符合法國經濟發展的需求。除了之前作爲唯一徵稅基礎的房地產外,現在法國財富稅的課稅對象還將包括數字資產(如加密貨幣)和銀行账戶中的流動資產,前提是它們不用於經濟活動。此外,該修正案還爲經濟生產性投資提供了稅收優惠,如建設租賃公寓或支持中小型企業(SMEs)。

3.2 數字資產的納入

特別值得關注的是,修正案將數字資產明確納入了徵稅範圍,並以比特幣作爲數字資產的例子。在修正案的第3條之後增加的內容中,特別提到了數字資產被納入非生產性財富稅的徵稅範疇。具體來說,在“I.–A.–一般稅法第一卷第一部分第四篇第二章之二”的修改中,第965條被明確規定如下:“非生產性財富稅的稅基由第964條所述人員及其未成年子女(在其合法管理這些子女的財產時)直接或間接持有的、屬於以下類別之一的資產在當年1月1日的淨值構成:……根據本修正案,以下將特別納入改革後的非生產性財富稅稅基:未用於經濟活動的未开發地產……流動資金及類似金融投資……有形動產……數字資產(如比特幣)……”這意味着,從法律條文上,數字資產已經被明確作爲非生產性財富的一部分,需要繳納相應的財富稅。此時,比特幣等加密貨幣將像不動產一樣,既要在轉讓時就已實現收益課稅,又要在每年1月1日就當日的淨市場價值課稅。當然,這裏的淨市場價值是扣除該財產的相關成本後的價值。

在生效時間方面,修正案要求從2025年起用非生產性財富稅取代房地產財富稅。這意味着,一旦該修正案最終生效,從2025年开始,數字資產將正式被納入非生產性財富稅的徵稅範疇。需要強調的是,雖然數字資產被納入了非生產性財富稅的徵稅範疇,但修正案並未對數字資產的徵稅門檻進行具體規定。不過,從修正案的整體內容來看,徵稅門檻的提高是一個重要的改革方向,從而避免對那些不能被歸類爲富有但僅因受通貨膨脹影響而應納稅的家庭徵稅。此外,修正案也並未提及數字資產的免稅規定。但是,考慮到修正案的目的是鼓勵生產性投資,並可能對一些特定的生產性投資活動給予稅收減免,法國政府未來是否會對某些類型的數字資產投資所得給予免稅或減稅待遇,值得進一步關注和探討。

4. 圍繞未實現資本利得稅的爭議

事實上,各國關於是否應對未實現資本利得徵稅一直存在爭議,其核心問題在於:對未實現的、潛在的收益而非已實現收益徵稅是否公平或有效。

4.1 未實現資本利得稅的優勢

有觀點認爲,對未實現收益徵稅的一個優勢是能增加稅收收入。例如,在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的估計顯示,最富有的1%美國人持有超過50%的所有未實現資本利得。賓夕法尼亞大學的研究團隊則進一步估計,對這些利得徵稅或許能夠在10年內籌集到最高5000億美元的稅款。除此之外,對未實現收益徵稅還有三大好處。一是解決高淨值個人通過持有資產避稅的問題。許多高淨值個人因其大部分財富被鎖定在股票、債券、房地產和其他投資等資產中而免於承擔納稅義務。其中一些人利用了一種常見的避稅策略,即“买入、借貸、去世”,他們投資於增值資產,終生持有,通過借款來資助自己的生活方式而不出售這些資產,然後將它們傳給繼承人。即使是一般投資者,也可以通過不出售資產來無限期地推遲納稅。這種策略使他們能夠積累大量財富而不用繳稅。二是緩解財富不平等問題,通過稅收再分配促進社會公平。三是提升經濟效率,鼓勵投資者將資金投入到更具生產性的領域。

4.2 未實現資本利得稅的劣勢

未實現資本利得稅的劣勢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一是資產估值准確性方面的挑战,尤其是非流動性和流動性較差的資產,其市場價格不易獲取或經常波動,導致估值復雜、耗時且昂貴。二是可能引發流動性問題,對於財富主要綁定在非現金資產上的個人而言,徵稅可能導致他們面臨現金流問題,不得不變賣資產或舉債以履行稅務責任。三是雙重徵稅的擔憂,同一資產在持有期間因增值被徵稅,出售時又因實現資本利得再次被徵稅,可能抑制長期投資。四是潛在的負面經濟影響,包括抑制非流動資產市場、增加投資者風險厭惡情緒、減少對高增長潛力和波動性資產的投資,以及可能導致資本外流至稅收更優惠的國家,從而削弱國家競爭力。簡而言之,未實現資本利得稅的實施面臨估值難、流動性問題、雙重徵稅風險及潛在經濟負面影響等挑战。

5. 對加密貨幣持有者及市場的影響

5.1 對加密貨幣持有者的影響

許多法國加密貨幣投資者對該修正案的公平性表示擔憂。與房地產或股票不同,加密貨幣缺乏一致的估值指標,且經常經歷高波動性。這項政策可能會促使投資者轉向購买穩定幣或使用海外交易所,以避免沉重的稅收負擔。

5.1.1 增加稅負

加密貨幣持有者將面臨雙重稅負壓力。一方面,他們需要在出售加密貨幣時就已實現收益繳納稅款;另一方面,他們還需每年根據加密貨幣的淨市場價值繳納財富稅。這將顯著增加投資者持有和交易加密貨幣的實際成本。

5.1.2 幹預投資行爲

稅負的增加可能會促使加密貨幣持有者調整其投資策略。部分長期持有者可能會選擇提前出售加密貨幣以規避未來稅負壓力;而短期投資者則可能更加謹慎地考慮其投資策略以平衡收益與稅收成本。盡管支持未實現資本利得稅的人認爲,账面利潤已經爲納稅人提供了經濟優勢,因此可以“公平”地徵稅,然而,對於像加密貨幣這樣高度波動的資產,現實往往並非如此,因爲其價格漲幅可能在幾天甚至幾小時內就轉爲負值。在這類情況下,未實現資本利得稅可能會迫使投資者在不利時機清算資產,變相產生損失。

5.2 對市場的影響

稅負的增加可能會降低加密貨幣等加密貨幣的市場流動性。對未實現收益徵稅會給那些可能尚未出售資產但面臨納稅義務的投資者帶來流動性問題,在資產價值可能大幅波動的加密貨幣市場中,這一點尤其令人擔憂。投資者在納稅期限前存在一定的現金流壓力,如果沒有足夠的現金支付稅款,那么投資者不得不選擇拋售加密貨幣,這既會使得投資者財務緊張,又可能導致加密貨幣市場價格的波動。同時,部分投資者可能因稅收負擔過重而減少交易頻率或選擇退出市場導致市場整體流動性下降。

5.3 全球影響

從全球視角來看,法國作爲歐盟的重要成員國之一,其政策變動往往會對整個歐洲乃至全球的加密貨幣市場產生示範效應。法國在加密貨幣稅收政策上的調整可能會引發其他國家重新審視自己的稅收框架。例如,目前歐盟正在制定統一的加密資產市場(MiCA)法規,MiCA框架是歐盟國家對於稅收政策的共識,法國的這一修正案這可能促使其他歐盟國家甚至歐盟整體考慮與法國類似的稅收政策。法國的做法還可能會影響美國、日本等其他主要經濟體,從而可能會改變全球加密貨幣投資者的稅收環境。

6. 結論

隨着加密貨幣市場的日益成熟,如何對其進行有效監管和合理徵稅成爲各國政府面臨的共同挑战。盡管這一修正案尚處於初步階段,尚未正式成爲法律條文,但其背後的稅收邏輯與政策導向已足以引起加密貨幣持有者及行業從業者的深切關注。在全球範圍內,無論國家是否單獨設立資本利得稅,資本利得均被視爲所得稅的重要徵稅對象。從各國稅法實踐來看,部分國家和地區(例如新加坡、中國香港)爲了吸引金融資本,將資本利得稅稅率設定爲0%;而在稅率不爲零的國家,通常只在資本利得“實現”時,即账面收益轉化爲實際收益時,才進行徵稅。對於加密貨幣的資本利得處理,多數國家同樣遵循這一實踐,即便是加密貨幣的學術與政策研究者,也很少有人提議對加密貨幣的账面收益進行徵稅。因此,法國的這一稅收修正案顯得尤爲“突出”且具有獨特性。

盡管這一修正案顯得與衆不同,但我們仍可從其配套措施與政策目標兩個維度進行解讀。一方面,對加密貨幣的未實現資本利得徵稅並非孤立存在,而是與加密貨幣的損益相抵機制相輔相成,例如該修正案便是要求對“淨收益”徵收未實現資本利得稅。另一方面,這一稅法修正案與法國近年來加強對加密貨幣監管的政策趨勢相吻合。這是指,加密貨幣的去中心化特性爲稅收徵管帶來了前所未有的挑战,而對未實現收益徵稅,則能在一定程度上簡化加密貨幣的稅收徵管工作,成爲政府加強對加密貨幣幹預與監管的重要手段。

盡管該修正案雖然可能給加密貨幣持有者帶來一定的稅負壓力,但其對於完善稅收體系、促進市場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凸顯了各國政府重新考慮加密貨幣徵稅方式的現象。未來,隨着全球範圍內對加密貨幣稅收監管的不斷加強,我們期待看到一個更加規範、透明的加密貨幣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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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法國擬對未實現加密貨幣收益徵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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