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SBF到CZ 加密交易機構爲何總涉嫌洗錢指控
2024-03-21 09:59 Beosin
來源:Beosin
目前,FTX創始人SBF和Binance創始人CZ都涉及到洗錢指控的刑事案件。盡管“洗錢”這個詞可能聽起來很常見,但它在法律上有着准確的定義。
根據美國財政部金融犯罪執法網絡的定義,洗錢是指“犯罪分子試圖掩蓋其非法獲得的資金或犯罪所得的真實來源的過程”。
該定義指出,洗錢過程通常包括三個步驟:
首先,非法資金被祕密引入合法金融體系。然後,資金通過多個账戶的電匯或轉账進行多次轉移,造成混亂。最後,通過進行額外的交易,將這些資金整合到金融系統中,直到“髒錢”變得“幹淨”。
爲何加密交易機構從SBF到CZ總是涉嫌洗錢指控?加密混幣器如Bitcoin Fog到Tornado Cash又是如何爲洗錢行爲提供服務的?虛擬資產提供服務商如何避免涉嫌洗錢交易並達到合規要求?今天我們將爲大家一一解讀。
美國司法部在 2023 年 11 月對幣安提出洗錢、作爲未注冊貨幣轉账業務運營以及違反制裁的指控,引發了整個加密貨幣領域的大規模反響。幣安同意支付 43 億美元的罰款,而公司首席執行官趙長鵬(CZ) 則辭職並承認洗錢罪,以和解指控。
幣安創始人兼首席執行官趙長鵬同意承認洗錢違法行爲,並退出全球最大的加密貨幣交易所,作爲與美國執法部門和金融監管機構達成全面和解的一部分。
司法部、財政部和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宣布這一消息前不到一個月,聯邦檢察官說服陪審團認定 CZ 的曾經競爭對手、FTX 創始人SBF犯有七項刑事指控,包括欺詐和欺詐、洗錢。陪審團僅經過四個小時的審議就做出了裁決,認定SBF犯有電匯欺詐、證券欺詐和共謀洗錢等罪名。
從SBF到CZ,加密交易機構或他們的創始人爲何總涉嫌洗錢指控?
首先,加密交易機構在過去經歷了快速增長和廣泛的採用。這種增長引起了監管機構和執法機構的關注,他們开始密切監視加密資產領域的活動,並加強對洗錢和其他非法活動的打擊。由於加密交易的匿名性和跨境特性,它們被認爲可能爲洗錢提供了一種便捷的手段。
其次,加密交易機構通常涉及大量的資金流動,而這些資金流動可能來自各種來源,包括合法和非法來源。這使得加密交易機構成爲監管機構重點關注的對象。在某些情況下,特定的加密交易機構可能未能充分遵守反洗錢(AML)和了解您的客戶(KYC)等合規要求,或者沒有建立有效的監測和報告機制,從而容易被指控涉及洗錢行爲。
從Bitcoin Fog到Tornado Cash,加密混幣器受到監管的原因
除了交易所,混幣器也是監管重點關注的對象。Bitcoin Fog創始人羅曼·斯特林戈夫 (Roman Sterlingov) 於 2021 年 4 月在洛杉磯被捕,罪名是經營臭名昭著的加密貨幣混合器Bitcoin Fog,該混合器在十年內轉移了約 4 億美元的比特幣。
斯特林戈夫被判犯有“共謀洗錢、誘騙洗錢、經營未經許可的貨幣傳輸業務以及違反華盛頓貨幣傳輸法”的罪名。
執法部門最近將目光投向了導致網絡犯罪猖獗的基礎設施。今年,Tornado Cash的聯合創始人佩爾採夫將面臨刑事審判,該混合者涉嫌爲超過 10 億美元的洗錢交易提供便利。
周二公布的文件顯示,佩爾採夫將於 3 月 26 日开始在荷蘭斯海爾托亨博斯市受審,檢察官列出了 36 項涉嫌從去中心化協議到 Tornado Cash 的非法交易。比如Ronin 在 2022 年遭受了價值 6.25 億美元的黑客攻擊後,黑客就使用Tornado Cash來進行洗錢操作。
洗錢活動的主要目標之一是隱藏資金的真實來源。加密混幣器通過將不同用戶的加密資產混合在一起,使得資金流動的追蹤變得更加困難。這爲那些試圖將非法獲得的資金與合法資金混在一起的個人提供了便利,使其更難被監測和追蹤。
其次,加密混幣器的操作通常涉及匿名性和隱私保護。這使得使用混幣器的用戶能夠隱藏其真實身份和交易活動,增加了洗錢活動的風險。由於加密混幣器的操作方式,監管機構和執法機構難以追蹤和監控這些交易,從而使其成爲洗錢行爲的潛在工具。這些都是加密混幣器受到監管的原因。
目前,加密混幣器涉嫌洗錢指控的原因主要包括隱藏資金來源、匿名性和隱私保護、合規要求的缺失以及一些濫用案例的存在。監管機構和執法機構對加密混幣器的監管力度增加,旨在減少洗錢風險,並確保合規要求得到遵守。
虛擬資產提供服務商如何避免涉嫌洗錢交易
虛擬資產服務商(簡稱VASPs)在加密貨幣生態系統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是由於虛擬資產的匿名性和去中心化特性,虛擬資產服務商(諸如加密貨幣交易所、加密錢包提供商、加密資產支付處理商等)也面臨着反洗錢及反恐怖融資等挑战。以下是一些解決方法和建議:
1. 實施嚴格的KYC和AML規定
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應該要求用戶進行全面的身份驗證,並確保他們符合KYC和AML規定。這包括收集用戶的身份信息、地址驗證和其它必要的資料。
2. 監控交易活動
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應該實施實時監控系統,以便檢測和分析可疑交易活動。這包括監控交易金額、頻率、來源和目的地等信息。
3. 設立報告機制
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應建立報告機制,通過風控系統報告任何可疑交易或活動。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應及時處理這些報告,並與監管機構合作進行調查。
4. 加強合作與交流
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應積極與安全公司、監管機構和執法機構合作,共同打擊洗錢活動。可以預見,犯罪分子會不斷調整和改進其洗錢策略,以適應監管措施和AML工具的變化。他們可能採取分散化的交易方式、使用隱蔽的交易路徑或利用技術漏洞來隱藏非法資金流動。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應定期與安全公司進行合作交流,及時識別和應對這些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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