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賣USDT賺差價 U商爲何被定掩隱罪?
2024-03-04 14:58 邵詩巍律師
买賣USDT賺差價 U商爲何被定掩隱罪?
來源:邵詩巍律師
引言:
近日,《中國檢察官》雜志刊載了一篇文章《疑案精解 | 涉虛擬貨幣洗錢行爲的司法認定》,是上海市長寧區檢察院辦理的一起U商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案件,被告人肖某獲利6000元,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3個月。
關於U商买賣虛擬貨幣涉刑的案例,邵律師此前已寫過多篇文章(可戳文末鏈接閱讀)進行法理上的分析。
今天我們聊一聊更加實操性的問題,也是日常工作中邵律師被問的比較多的法律咨詢。
(圖片來源:X、Telegram)
01 現如今,連孕婦也做起了U商賺差價的兼職
不知道是不是因爲邵律師長期處理涉幣類案件的原因,我感覺現在做U商的人是越來越多了?
年前邵律師團隊還辦理了一起案件,某U商(這裏叫她小美)涉嫌幫信罪,目前已取保候審。小美說起她爲什么做U商呢,是因爲去年懷孕了,在家沒事做,看到網上的信息了解到买賣USDT可以賺差價,於是做起了U商的兼職,想着可以補貼家用。雖然是在某大型正規虛擬貨幣交易所中交易的,但還是收到了贓款。
還有一個信號,也能看出來U商群體越來越大,就是做這行周邊產業的人似乎也更多了。用大白話講就是,現在割U商韭菜的生意,是越來越多了。
你不是想做U商嗎,它是有一定門檻的,數字錢包會不會用?怎么在不同交易所中搬磚能套更多的利?怎么對客戶KYC審核?如何避免收到黑U?被凍卡了怎么應對警察?這些問題你都不懂吧,我在做U商的培訓,課程價格僅售xxxxx元,感興趣嗎?能完美解決你在买賣U的過程中遇到的所有障礙,性價比是不是很高?做培訓多好啊,最賺錢的生意,就是教別人賺錢。
U商在交易的時候不是怕被騙嗎?我給了你幣,你不給我錢咋辦?有的人就從這個點中找到了商機,做起了U商擔保(有點類似支付寶、闲魚平台)的生意。交易的你們雙方不信任,那你們可以相信我,你們把錢和U都給我,我兩邊都扣點手續費作爲我擔保的成本,再由我轉給你們雙方,這樣就完美解決了你們的信任危機。兩頭賺,無本萬利,這生意真是太美好了。
本人一直感嘆,U商實在是太難了,賺着白菜的錢,操着白粉的心,搬磚賺取千一甚至更低的利潤,還要時時刻刻提防着收到黑錢的風險,以及還有那么多想割自己韭菜的人盯着。被凍卡可能還好說,我們團隊已成功辦理多起銀行卡解凍的案件,而一旦涉刑,失去人身自由,那麻煩就大了。
02 被公安調查了,能不能主張自己無罪?
這是公民樸素的價值觀,無論是當事人還是親屬,面對被公安調查的第一時間咨詢律師的首要問題,就是:我真的只是买賣U賺差價的,真的不知道收了黑U,我能不能主張無罪?這樣的詢問作爲刑辯律師的我當然非常能理解,但是,是不是說,你被公安調查了,直接說一句:“我對他人違法犯罪行爲主觀不明知”,就OK了?當然不是。
判定是否構成刑事犯罪,最核心的一點,就是看行爲人的主觀明知程度。
以本文首部提到的長寧檢察院辦理的一起U商肖某犯掩隱罪案例爲例,來說明行爲人對交易對手方的違法犯罪行爲“主觀明知”的司法認定。
案情可簡要概括爲:肖某收購U後,賣給他人,他人支付給肖某的人民幣系跑分贓款,肖某被判處掩隱罪。
邵律師評析:
肖某對上遊他人獲取的錢款具體的性質、來源都清楚嗎?我相信他肯定是不知情的,因爲他只管賣U,搬自己的磚。
那么,掩隱罪需要行爲人對上遊他人獲取的錢款具體的性質、來源都清楚嗎?也不需要。只需要行爲人知道上遊是贓款就行。
當然,沒有一個當事人會在被訊問的時候主動去說,“我知道對方的錢是贓款!我的交易是幫助對方轉移贓款的!”此時,就要結合諸多證據,推斷行爲人主觀明知。比如本案:
1 交易方式隱蔽。雙方沒有用微信、QQ等國內軟件,而是使用Telegram(又稱紙飛機或電報)這種具有閱後即焚等反偵察能力極強的國外聊天軟件。
2 交易模式異常。雙方不是在交易所中交易,而是线下,且約定在廁所,車上等有意避开監控的地點,另外,上线人員在交易時均佩戴口罩、帽子進行遮蔽。
3 交易有“測卡”環節及獲利異常。每次上家都讓肖某轉100元等值的虛擬貨幣到其錢包地址,交易價格遠高於交易平台當天最高交易價格,上家做的可謂是賠本买賣。
以上行爲綜合來看,很難說肖某不明知對方的錢款有貓膩。
03 如果不能無罪,如何爭取輕判?
幫信罪,最高判三年,掩隱罪,最高判七年。不同罪名的適用,對當事人的影響是非常大的。從法理上講,掩隱罪是明知上遊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幫信罪明知的內容僅限於知道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
但是司法實務中,對於行爲人是犯幫信罪還是掩隱罪的界定,並不十分明晰。正如本人此前的文章分析《掩隱罪能改判幫信罪嗎?哪個判得輕?》中所說,同案不同判的亂象是一直存在的。
如何爭取輕判?前提是要對兩罪名的概念,定性有准確的認知,可參考邵律師的這篇文章《一文梳理:提供账戶幫人轉账,可能涉嫌的罪名》,裏面有詳盡的分析。
具體到個案,還要從兩罪名的具體構成要件的角度,結合案件事實進行分析,才能准確界定。
寫在最後
正如邵律師對前來咨詢的朋友經常說的一句話,U商眼裏的交易,只是冰山一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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