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OL推廣區塊鏈項目 如何降低法律風險?
2024-02-28 11:10 劉紅林律師
來源:劉紅林律師
作爲業內KOL(Key Opinion Leaders),大V們因其在社媒上的影響力,愈發受到區塊鏈項目方在項目推廣時的青睞,而推介區塊鏈項目並從中直接或間接獲取收益,也逐漸成爲大V們變現的重要方式。
在具體推廣方式上,傳統的宣發模式,比如簡單粗暴地上鏈接、推廣告,或者社媒上發布體驗測評、心得分享等,已經不再滿足項目方的需求。而近來大熱的私域營銷,也逐步成爲了區塊鏈項目推廣的重要渠道。大V們在其個人私域社群內深度“種草”,以極低成本爲項目博來了超高流量。
然而,盡管區塊鏈技術本身在我國得到了認可和支持,早在2016年5月,國務院發布《十三五》國家科技創新規劃,明確提出了區塊鏈技術的重點支持方向,但區塊鏈項目及相應虛擬貨幣交易所涉及的法律風險,常常被大V們在營銷時有意無意地忽視。
01 民事法律風險防範
首先是民事風險。我們以幣圈比較常見的項目代投爲例。大V在推介區塊鏈項目時往往存在替他人“代投”的行爲,即很多參與者基於對大V的信任,將資金打給大V委托其進行虛擬貨幣的交易。大V在“代投”時,既有可能是單純的委托买賣虛擬貨幣行爲,又有可能是對投資風險承擔與收益分配進行約定的委托投資行爲。
那么這些“代投”行爲當事雙方受法律保護嗎?
答案是:很難。
人民銀行等七部門發布的《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明確禁止了代幣融資平台、金融機構及非金融支付機構爲“虛擬貨幣”提供兌換、定價等服務。目前,法院往往援引此公告,並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之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爲無效。”,而判定大V與參與者之間的委托买賣、投資等行爲無效。
一旦被認定無效,大v或需面對返還、補償或賠償等一系列糾紛。(《民法典》第157條之規定:“民事法律行爲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後,行爲人因該行爲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如果說民事風險,大v們尚可接受,那么刑事風險可能是大多人難以承受的。
02 刑事法律風險防範
(PlusToken平台在國外的巨幅廣告)
曾經號稱“幣圈第一大資金盤”的“PlusToken”平台,在2018年5月1日平台App正式上线後短短一年時間,發展出數百萬人,涉及全球100多個地區,手握32萬個比特幣,920萬個以太坊等一系列幣種。在當時,該平台估值已超500億,承載着無數人一夜暴富的美夢。
(2019年6月27日該平台頁面提示“對不起,我們跑路了”)
2019年6月27日,Plustoken宣布停止提現,並在其平台高調宣布跑路事實,平台數百萬人宣布,夢碎!而作爲平台的主要搭建者丁某,曾向他人許諾高額回報以宣傳該平台,其账號項下具有高達336名會員。毫無疑問,丁某在那時是無可否認的“大v”!在之後的法院審理過程中,丁某雖辯稱“自己只是普通成員”,但仍被判處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判處有期徒刑八年零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400萬元,丁某在平台運行過程期間的營銷、推介行爲對他最後的處罰顯然“功不可沒”。
那么我“憑實力”引流營銷,怎么就涉及組織、領導傳銷犯罪了呢?
我國《刑法》第224條對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做了如下界定: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爲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买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爲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簡而言之,就是收“入門費”+按“人頭”計酬+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來騙取財物。如果大V和項目方約定按前述方式獲取報酬,那么極有可能已經涉及了傳銷。
這樣的朋友圈,相信圈內人很熟悉了。如果大V在自己朋友圈內發布鏈接、二維碼或轉發相關推文引流,參與者通過點擊鏈接、掃碼或輸入特定“邀請碼”,成爲專屬於該大V的“徒弟”等各種名義的下线,並從層層下线中直接或間接的獲取收益。這種形式的項目推銷計酬方式,極有可能被公安機關認定爲傳銷。
曼昆律師此前已經爲大家整理出了傳銷在刑法和行政法意義上的對比。同樣是傳銷,刑法和行政法有着明顯不同,總得來說,行政法意義上的傳銷雖然處罰更輕,但打擊範圍更廣,比如對傳銷的人數和層級不作要求。
另外,开設賭場罪也是區塊鏈項目涉刑的重災區。
开設賭場罪是指客觀上實施聚衆賭博、开設賭場、以賭博爲業的行爲,從而構成的犯罪。根據《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开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在區塊鏈項目涉賭中,既有可能是區塊鏈項目本身就是各種形式的賭博平台,只是以虛擬貨幣爲籌碼進行下注的形式,也可能是平台明知但仍爲其他賭博平台提供虛擬貨幣與法幣承兌業務,都很大可能涉及到了开設賭場罪。在此之中,大V作爲平台代理,代投、邀請他人參賭或招募下級代理等行爲,都可能構成开設賭場罪。
那如何在合法合規的框架內做區塊鏈項目推介呢?
03 曼昆律師建議
首先是做好背調審查。“負面清單”應當是大V們的“守門人”。從目前我國司法判例上看,大V在做項目推介的法律風險大多來源於區塊鏈項目本身。若項目本身違法,涉及了傳銷、詐騙或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等情況,無論大V是否知情,最後承擔法律責任的可能性極大,無非是何種責任、何種罪名及處罰輕重的問題。所以,別被金錢蒙蔽雙眼,在接單時,多做做項目及運營方的背景調查絕對不會錯。
其次,計酬方式是規避法律風險,尤其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重中之重。如前文所述,傳銷的核心是靠“入門費”“人頭費”及發展下线獲取利益,那么,在做區塊鏈項目推介時,最好應當和項目方直接約定固定報酬,並以支付法定貨幣作爲支付方式,即便需要按引流數據做提成依據,也應當避免多個層級,層層收費。
最後,在曼昆律師接觸的大V涉刑案件中,有很大一部分案件都是在平台難以滿足用戶需求後,用戶向消協投訴、公安機關報案及法院起訴引發的。所以,一旦平台出現投訴,作爲當初的引路人,大V應當配合平台積極處理投訴,避免矛盾激化而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在物理界,有戲言:“遇事不決,量子力學”,在商界,“遇事不決,早問律師”也不會錯。在事前專業律師的介入,其效果往往大於事後的“救火”,早判斷、早預防,將法律風險隔絕於事前,往往事半功倍,正所謂“君子不立危牆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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