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虛擬貨幣會被如何處置?

2024-01-26 09:04 曼昆區塊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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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虛擬貨幣會被如何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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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劉正要;來源:曼昆區塊鏈法律

在“斷卡行動”後,電信、銀行等機構加大了對電話卡、銀行卡的監管力度,虛擬貨幣因其匿名性的特徵,就得到了傳統的“黑灰產”行業的青睞,詐騙、賭博、洗錢、傳銷等犯罪行爲人开始利用虛擬貨幣進行違法犯罪活動。

需要注意的是,這並不是說從事虛擬貨幣業務的人就是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是本來已經在違法犯罪的人選擇使用了虛擬貨幣。劉律師接觸到的很多幣圈的朋友們,有理想、有情懷、勤勤懇懇做事的,大有人在。

對於涉刑的虛擬貨幣案件,現在司法機關通常的做法有兩種:一是在公安偵查階段就委托第三方公司處置變現。當然,實踐中也有嫌疑人或嫌疑人家屬委托第三方公司處置虛擬貨幣變現的,但是鑑於目前的虛擬貨幣涉刑案件的嫌疑人一般都是被拘留或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在這期間嫌疑人自己肯定是不能夠主動聯系第三方公司的,必須要有公安機關的允許甚至是“指導”;二是涉案的虛擬貨幣在公安、檢察院階段只是被扣押,等案件判決後由法院執行局來處置變現。具體的方式也只能是通過委托第三方公司(市面上多數以xxx科技公司的面貌出現)進行處置變現。

所以說在當下的監管政策下,司法機關也明白不能主動參與到虛擬貨幣的處置進程中,無論是司法機關主動委托第三方公司處置,還是由案件當事人或其家屬出面委托第三方公司處置,涉案虛擬貨幣與法幣之間的兌換目前似乎只能通過第三方公司的途徑來進行,但是這合法嗎?

所謂第三方公司代爲處置涉案虛擬貨幣,就是由國內某公司接受司法機關的委托對涉案的虛擬貨幣進行變現後,轉账至司法機關指定账戶的行爲。常見的委托方式有兩種:

(一)直接接受個人委托

處置公司接受案件當事人或其家屬的委托處置涉案虛擬貨幣的情形中,一般是當事人或其家屬直接和處置公司籤署協議即可,沒有司法機關直接的、明顯的介入痕跡。此種情形下,法律風險最大的就是處置公司,因爲包含“兩高一部”在內的十部委發布的《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以下簡稱“9.24通知”)中,明確提出“开展法定貨幣虛擬貨幣兌換業務、虛擬貨幣之間的兌換業務、作爲中央對手方买賣虛擬貨幣、爲虛擬貨幣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價服務、、、、、、”屬於非法金融活動。此時,對於處置公司來說,輕則違反監管規定,重則涉及違法犯罪(如非法經營罪)。

(二)接受司法機關委托

對於司法機關(以公安機關爲主)委托處置公司對於涉案虛擬貨幣進行變現的情形,雖然此委托行爲本身有法律依據(如《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236條、《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適用查封、凍結措施有關規定》第34條),但是該委托內容顯然不符合9.24通知的要求,即只要處置公司在中國大陸進行了法幣和虛擬貨幣之間的兌換業務,就屬於進行非法金融活動。至於說爲司法機關服務而進行處置的目的能否阻卻或抵消9.24通知中規定的非法金融活動屬性,劉律師認爲從法感情或道德感上評價,爲司法機關扣押的涉案虛擬貨幣變現提供幫助,以便推動司法活動順利進行是值得肯定的事情;但是嚴格從法律規定或現行監管規定來看:無論什么目的,只要开展虛擬貨幣和法幣之間的兌換業務,都是被禁止的。劉律師在實務中也遇到過A地公安委托的B公司(虛擬貨幣處置公司)進行處置變現後,B公司被C地的公安找上門,原因是B公司在處置過程中,收取的部分變現資金涉及到了電詐資金。現實就是這么割裂,衆多類似B公司的處置公司即使有委托地公安機關的背書,也不能保證100%的安全。

所以,在目前的司法環境下,第三方公司接受誰的委托並不是合規性判斷的本質要素,唯一的判斷依據是第三方公司接受委托後進行了何種行爲。對於第三方公司進行虛擬貨幣與法幣的兌換業務,無論是基於收取手續費的營利目的,還是爲服務於司法機關爲目的,都逃不开9.24通知的監管規定,即都屬於非法金融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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