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戲積分兌換實物禮品違法嗎?

2023-12-11 15:26 曼昆區塊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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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戲積分兌換實物禮品違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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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邵詩巍律師(上海曼昆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

引言 

爲了增加用戶對遊戲的參與度,不少遊戲商會設置積分商城,用戶在遊戲中的積分可兌換爲實物或禮品卡券,如購物卡,手機等,這樣是否合法呢?

2023年7月15日,桂陽檢察微信公衆號發布了一則案例《網上开設賭場,起訴!判刑!生效!》 ,在“瘋狂的捕魚”遊戲中,遊戲運營商因在遊戲中加入“遊戲道具兌換實物”等功能,葉某某等11人以开設賭場罪被桂陽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四個月不等。

那么,遊戲積分兌換實物卡券必然違法嗎?今天我們就來討論一下這個問題。

什么積分兌換實物,會構成开設賭場罪?

一款合法的遊戲,只能設置“上分”功能(玩家充值法幣購买遊戲內虛擬貨幣),不能設置“下分”功能(將遊戲內的虛擬貨幣或虛擬道具變現),否則存在涉賭風險,相關法律分析在本人此前的文章中《邊玩邊賺錢的區塊鏈遊戲,如何避免成賭博?》也有提及。

遊戲商不能設置平台具有變現功能,將遊戲中的虛擬貨幣/道具直接變現爲法幣,這已經是一個常識。但除了提升遊戲本身的體驗感以外,遊戲幣變現,確實是一個爲了吸引更多的用戶參與遊戲,使遊戲商獲得更多收益的好方式。

所以一些遊戲商就採用了變通的方法,以積分兌換物品的方式,作爲營銷的手段,激勵更多的用戶上分充值玩遊戲。殊不知,無論是以現金還是實物爲用戶提供兌換服務,其本質都是一樣的,都會被司法機關認定爲“出金”,正如上述案例所判決的捕魚遊戲开設賭場罪一案。

那么,積分兌換功能是不是必然爲法律所禁止呢?

遊戲能否設置積分兌換實物功能?

本人最近經常講的一句口頭禪——“這是個很復雜的問題”,對於此問題,也同樣適用。我們先看一則法律規定:

《文化部關於規範網絡遊戲運營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文市發〔2016〕32號)(九)網絡遊戲運營企業不得向用戶提供網絡遊戲虛擬貨幣兌換法定貨幣或者實物的服務;(十)網絡遊戲運營企業不得向用戶提供虛擬道具兌換法定貨幣的服務,向用戶提供虛擬道具兌換小額實物的,實物內容及價值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雖然該《通知》已失效,但尚無新法規替代,所以仍然具有一定程度的參考價值。我們就從該規定开始,進行釋法說理。

這兩條是關於禁止遊戲商將虛擬貨幣/道具“反向兌換”的規定。第九條禁止虛擬貨幣兌換爲法幣或實物;第十條禁止虛擬道具兌換爲法幣,但對於能否兌換實物,該規定开了個口子。

那么這裏就有3個問題引出

1、既然有規定虛擬道具可兌換實物,那是不是說明兌換功能有法律依據?爲什么仍存在相關平台涉刑的法律風險?

2、只允許虛擬道具兌換實物,不允許虛擬貨幣兌換,那么道具和虛擬貨幣的區別是什么?如何規避道具被認定爲虛擬貨幣,進而被定性爲开設賭場罪的法律風險?

3、平台提供什么樣的兌換服務,才能認定爲“小額實物”?

對於第一個問題,我們不能否認,並非所有設置積分兌換實物功能的平台,都會被認定爲开設賭場。實踐中例如, “騰訊歡樂鬥地主”的遊戲積分可兌換京東卡、話費卡等第三方產品。《通知》雖然失效,但確實有一定程度的參考價值。那爲什么說是“一定程度”呢?

因爲這確實是一部已失效的法規,道具可兌換實物這一說法,嚴格來說,已經無法可依。

對於第二個問題,關於道具和虛擬貨幣的區別,根據2010年11月16日發布,且目前現行有效的《網絡遊戲虛擬貨幣監管和執法要點指引》,“對於直接由用戶通過法定貨幣購买的虛擬道具(遊戲幣)並具有兌換該遊戲運營企業提供的其他遊戲道具、遊戲幣或增值服務功能的,可參照網絡遊戲虛擬貨幣的管理要求進行管理。”

所以,並不是遊戲商抗辯,“我們給用戶提供兌換功能的是虛擬道具,不是虛擬貨幣!”,就能夠被司法機關所認可。

對於第三個問題,《通知》第九條規定,道具兌換爲小額實物的,可准予。但該規定仍然較爲模糊。實物的內容和價值“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是指什么規定?這裏並不明確。價值多少算是“小額”,也沒有做出明確限制。是一百元以內算作小額,還是五百元以內算是小額呢?可能每個人的認知都是不同的。實踐中,有平台將“話費卡”作爲兌換卡券,按理說話費卡在社會公衆中的價值認知應該不存在差異,但實踐中仍存在被判處开設賭場罪的案件,例如(2021)湘0923刑初189號案件中,法院認爲,遊戲中設置的兌換商城,可將虛擬道具直接兌換成虛擬卡變現,故平台具有賭博性質,屬於賭博網站。

曼昆律師建議

平台爲用戶實現積分兌換服務,無論是平台本身就設有相應的功能,還是與第三方銀商(資金結算平台)合作,都會存在涉賭風險。所以並不鼓勵平台此種做法。對於仍希望通過該功能獲取用戶增長的遊戲商,這裏給出幾點建議:

1、盡量避免遊戲道具被認定爲虛擬貨幣的法律風險。例如,遊戲道具無法通過法幣直接購买,道具也不具備兌換爲遊戲虛擬貨幣的功能等等。

2、不要與銀商等第三方主體合作,爲用戶提供最終的資金變現服務。這句話怎么理解呢?舉個例子:平台設置遊戲虛擬道具可兌換200元購物卡服務,平台合作的第三方主體又向用戶以150元的價格回購購物卡,最終仍實現了平台間接向用戶兌換現金的流程,那么平台必然涉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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