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使用數字人民幣幫助洗錢 構成掩隱犯罪被判刑

2024-06-16 08:40 劉正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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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使用數字人民幣幫助洗錢 構成掩隱犯罪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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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字面意思來說,數字人民幣其實也屬於虛擬貨幣,不過與通過區塊鏈技術發行的虛擬貨幣不同,數字人民幣屬於國家法定貨幣,兼具傳統法幣的功能和電子支付的便利屬性,隨着數字人民幣的普及,一些人也开始利用其進行洗錢。

一、案件背景

近日,浙江檢察公衆號發布了一篇《利用數字人民幣账戶四天套現20余萬元,判了!》,介紹了袁某等三人在浙江紹興市通過數字人民幣爲他人犯罪所得進行套現、洗錢,涉案金額20多萬元,最終被法院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以下簡稱“掩隱罪”)判處三人一年四個月至七個月不等的刑期。

二、作案手法

相較於幣圈豐富多彩、千奇百怪的洗錢套路,紹興這個案件的洗錢手法相對較爲原始。案件緣起於袁某在酒店刷短視頻時,看到有人發布兼職廣告,主動聯系後對方讓他找到使用數字人民幣的商家進行套現工作,袁某可以按照套現金額的8‰收取傭金。

袁某线下尋找到愿意爲數字人民幣套現的商家,先將自己的錢轉換成虛擬幣(應該是以USDT爲主的虛擬貨幣)作爲押金轉給有套現需求的上线,再將愿意配合袁某套現商家的數字人民幣收款碼發給上线,袁某上线將通過違法犯罪得到的資金以數字人民幣的形式轉入商家的账戶,商家扣除1%-1.5%的手續費後,將余款以現金形式套現給袁某。

在實際操作中,袁某最終通過套現得到的金額會略高於抵押給上线的虛擬貨幣的價值(比如最終套現得到1萬元現金,袁某一般會以9萬9千9百多元的USDT抵押給其上线),這裏面的差額部分就是袁某的獲利。雖然說8‰的傭金比例低於商家的手續費,但是袁某的法律風險卻遠高於幫助套現的商家。

最終,袁某等人被判掩隱罪而商家沒有被認定有罪的主要因素就是主觀的認知程度不同。根據檢察院的文章介紹,“袁某雖意識到上家的錢來路不明,但仍抵擋不住利益的誘惑······”劉律師推測,案件證據中能夠證明袁某主觀上存在明知上家的錢是贓款,而仍然爲上家提供套現幫助。

但是對於线上商家來說,由於數字人民幣交易的隱蔽性,以及可控匿名性的特徵,很難苛責商家對於數字人民幣的來源進行類似於反洗錢的審核工作,最多也就是要袁某承諾用於套現的數字人民幣來源合法。只要沒有證據證明线下商家明知收到的數字人民幣是账款而仍然提供套現,那么就很難說商家構成犯罪。

三、幫信罪、掩隱罪的構成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幫信罪),要求“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設施犯罪”,而爲他人的犯罪提供技術支持、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

掩隱罪則要求“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或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行爲;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提供資金账戶,協助將財物轉換爲現金,協助將資金轉移、匯往境外等,都構成掩隱罪。

四、結語

無論是幣圈的虛擬貨幣還是有官方背書的數字人民幣,可以預見的是電子貨幣/數字貨幣的時代早已到來。數字貨幣的便利性,甚至是匿名性,並不代表着天然的安全性,這不僅是對於合法合規的使用者來說,也是對於打算使用數字貨幣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人來說,甚至數字貨幣更加容易被監控和管理。從監管者角度來說,至少數字法幣肯定要比紙幣更好管理,所以打算在數字法幣上動歪心思就相當於在攝像頭下犯罪——所有行爲都顯露無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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