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b3項目合規:Token發行爲什么選开曼基金會?

2024-04-03 11:18 金鑑智律師


來源:金鑑智律師

提示:由於Token發行在中國大陸被嚴格禁止,本文爲在境外相關法律法規語境下展开的行業普法學習、信息交流。

在之前的文章中,曼昆金律師介紹過通過新加坡基金會的形式發行Token(可見《注冊新加坡基金會,就能合法發虛擬貨幣?》)。這次繼續爲大家介紹離岸基金會的形式,爲創業者們提供更多可供選擇的信息,從而根據項目的具體情況選擇最爲合適的。

基金會作爲Token發行主體的優勢

一旦項目決定發Token,律師就會建議單獨設立一家Token發行主體。這主要有以下三個原因:

  1. 爲Token上交易所准備法律意見書;

  2. 隔離監管風險。一些國家和地區對Token的發行和交易的嚴格的限制或禁令,歡迎區塊鏈技術的國家和地區不一定歡迎發Token,比如中國內地;

  3. 進行稅務籌劃。由於Token發行會產生資本利得,因此選擇具有優惠稅率的國家和地區單獨設立Token發行主體將降低稅負。

理論上,Token發行主體可以隨便選,但是通過設立基金會的方式進行Token發行顯然在法律和商業上更具優勢

  1. 降低稅收成本,基金會能幫助項目方實現稅務籌劃。不同國家和地區爲了支持慈善事業的發展,對參與基金會的個人或機構都設有一定的稅收優惠。例如,在开曼群島和新加坡,基金會享受完全免稅政策;瑞士也規定,公益基金會不需要對資助和捐贈支付所得稅,也不需要對來自資產管理的收入、與基金會宗旨相關或輔助性經濟活動的收入繳稅。

  2. 風險隔離:由於基金會可以沒有股東,風險將完全限制在基金會層面。

  3. 提高項目方的公信力。非營利基金會顯然會具有更好的聲譽。另外,當基金會以資金托管和權益托管的方式進行資金籌措、資金使用、運營管理、權益管理等事項和交易時,可以讓項目發行方專注於區塊鏈核心技術的研發。

开曼基金會公司的特點

很多華人背景的項目,比如萊特幣選擇了新加坡基金會發行Token,但相比在岸地,離岸地因其獨特屬性也有令人難以拒絕的優勢。

成熟的離岸地當局(如开曼、BVI)對自己在國際上的定位非常清晰,成爲監管低地,歡迎監管套利。因此,離岸地當局考慮的因素也比較單一,就是吸引更多的資金;而在岸地當局要考慮的因素則五花八門紛繁復雜,政府人員無時無刻不在進行利益衡平,進而採取各種行動

尤其在Web3區塊鏈這種新興行業,每一個在岸地當局都被這種可能帶來潛在巨大挑战的事物嚇壞了,即便再摸着石頭過河,也避免不了時不時的執法行動和新的政策通知。大陸如此、美國如此、香港如此、新加坡都是如此。相較之下,目的單純的離岸地政府在監管上就極具穩定性和確定性,因爲他完全不在乎挑战,再大的挑战也輪不到他小小的離岸地當局來迎接。所以,對於業務高度創新,極其在意監管穩定性和確定性的團隊來說,離岸地或許是一個更好的選擇。

而在Token發行主體的設立上,根據《Cayman Islands Foundation Companies ACT, 2017》开曼提供了基金會公司的形式(Foundation Company),开曼基金會公司的特殊之處在於其兼有信托和公司的特質,因而使其具有特別的吸引力。开曼基金會公司的主要特點如下:

  1. 公司獨立法人:意味着有限責任,可以是股份有限責任也可以是擔保有限責任。

  2. 目的可非慈善:开曼基金會可爲任何合法目的而成立,包括慈善和非慈善目的。雖然基金會禁止向其成員派發股息或以其他方式分配利潤或資產,但可以向开曼基金會的受益人分配相關權益。

  3. 可設立受益人:通常而言,基金會注重於服務社會和慈善事業,不像傳統信托那樣注重於爲特定受益人提供經濟利益。但开曼基金會可選擇受益人。

  4. 可無股東:开曼基金會可以作爲沒有任何股東的孤兒實體存在。但在沒有任何股東的情況下,开曼基金會必須要有監督人(supervisor)。

  5. 高度靈活:开曼基金會的管理規則、結構和作用有很大的調整余地,可滿足一系列定制需求。此外,开曼基金會的章程可由“附則”(Bylaws)加以補充,而附則無需向公司注冊處備案,因此可以保持私密性,從而爲开曼基金會的運作提供了一定程度的私密性,並可進一步靈活制定與其結構和管理相關的規則。

  6. 減輕相關方責任:《开曼群島信托法》的某些條款擴大適用於开曼基金會,包括《信托法》第 48 條,該條允許受托人申請开曼法院的指示。這是一種補救措施,可在受托人做出重大決定(如重大分配或承諾)時起到保護作用。

开曼基金會公司設立所需

  1. 申請文件:由官方提供的制式文件。

  2. 公司章程:开曼基金會公司的章程是設立文件之一,含Memoradum和Articles,其中公司章程必須直接規定或參照公司章程規定公司清盤時剩余資產的處置方式。

  3. 適格公司祕書:指定一位受《公司管理法》(2003年修訂)許可或授權的公司祕書。公司祕書負責確保公司遵守相關法規,並維護必要的公司記錄。

  4. 如無特殊要求,注冊辦事處、代理股東、董事等,可由代理機構一攬子解決。

總結

話說回來,離岸地和在岸地都各有優劣,但如果創業者們想要了解更多關於开曼基金會公司的相關的信息和服務,請聯系曼昆律師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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