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加密資產逃避外匯管理?從一起百億地下錢莊案說起
2024-02-21 13:18 肖颯lawyer
來源:肖颯lawyer
長期以來,我國在外匯管理制度方面都是較爲嚴格的國家之一,一般情況下,每人每年境內結匯和購匯的額度爲5萬美元,如果超過這個額度,就需要到攜帶大量的證明材料到銀行辦理,過程極爲繁瑣不便。因此,在實踐中有部分在境外工作、出國遊玩、求學或移民的我國居民,往往需要通過一些“灰色”手段將自己的資產更加方便快捷的轉移至境外。
有需求就有供應,因基於區塊鏈技術而誕生的加密資產(特別是加密貨幣)具有點對點傳輸、全球交易等特性,當下已經有越來越多的個人和組織开始試圖利用加密資產作爲規避外匯管制、逃稅的工具。今天颯姐團隊就從近期山東青島警方破獲的一起涉案金額高達158億元,涉及全國17個省及直轄市的特大地下錢莊案說起,爲大家解析利用加密資產逃避外匯管理制度的“紅线”風險。
01 我國的外匯管理制度是什么樣的
外匯管制(Foreign Exchange Control)又稱外匯管理, 簡單來說是指一國政府爲了平衡國際收支和維持本國貨幣匯率,而對外匯進出實行的限制性措施。外匯管理的概念首次出現於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間,由於战爭原因,當時國際貨幣制度已經趨於崩潰狀態,當時世界上較爲發達的資本主義國家已經發生了巨大的國際收支逆差,本幣匯率劇烈波動,發生了大量資本外逃事件,嚴重影響了國家金融秩序和社會經濟的發展。因此,一方面爲了集中資金用於战爭;另一方面,也爲了防止本國資本外逃對本國經濟造成影響,各國普遍禁止外匯的自由买賣並實行了嚴格的外匯管制。
從當前世界範圍內的國家來看,大部分不發達國家出於對本國經濟發展、貨幣匯率和金融秩序的長期穩定考慮,普遍都會採取嚴格的外匯管理制度,例如我們的東南亞鄰國緬甸、菲律賓、泰國等。而部分發達國家同樣也會存在對外匯的管理,但嚴厲程度視各自國家的經濟發展狀況以及產業特點而定,例如隔壁島國對貿易和非貿易收支,原則上不加管制,但還是會對資本項目的收支進行管制。當然,也有少部分國家對外匯基本不加管制,允許本國國民和法人、非法人實體等對貨幣進行自由兌換,這類國家一般是經濟極爲發達的老牌資本主義國家或者一些以能源輸出生意發家的特殊富裕國家。
如前所述,我國是對外匯管理較爲嚴格的國家,有留學經驗或出國經歷的朋友一定對“5萬元規則”不陌生,根據《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條之規定:“對個人結匯和境內個人購匯實行年度總額管理。年度總額分別爲每人每年等值5萬美元。國家外匯管理局可根據國際收支狀況,對年度總額進行調整。”簡言之就是,我國國民非出於特殊目的並在銀行辦理相關手續,否則一人在一年之內只能兌換/收取額度爲5萬美元的外幣。因此,“5萬元規則”又被稱爲“便利化額度”。
需要注意的是便利化額度的使用範圍並不包括“資本項目”。也就是說,如果個人要到境外买房、進行境外證券、保險等金融產品的投資等,是不能直接以這個額度購匯出境的。在加密資產被普及之前,我國居民往往會採取向自己的家人、朋友等“借用”便利化額度購匯的方式來解決額度不夠的問題,但是這種出借額度以及借用他人額度的行爲,都屬於行政違法行爲,一旦被查實,將會被我國外匯監督管理局列入“黑名單”,不僅會被取消後兩年內的便利化額度、影響個人徵信,情節嚴重的還有可能涉嫌犯罪。
02 百億加密貨幣地下錢莊換匯案
2022年11月,青島警方發現有上千個账戶存在交易異常行爲,這些銀行账戶每天的流水平均在三百萬元以上,總交易金額達到20多億元。警方經過進一步核查發現,這些账戶中的大額資金流動性強,在账戶中快進快出且均通過網銀或手機銀行進行操作,操作者的IP地址顯示在境外,但這些账戶的开戶人除了金某的兒子長期在境外生活外,都沒有出境記錄。
通過查詢金某的账戶資金流水發現,金某的大量資金集中轉移到了境內一個縣城工廠員工李某的銀行账戶中,且資金只進不出。經調查發現,李某是一名專門從事場外OTC的幣圈人士,通過幫助他人將法幣兌換爲USDT等穩定幣賺取中介費。
這個案件本身並不復雜,金某負責將有出國等需求的我國居民資金歸集後交由李某,李某通過自有渠道將法幣兌換爲多種加密資產,再通過境外交易所將加密資產兌換爲更容易“出手”的USDT等穩定幣。因USDT屬於加密資產,不僅交易極爲便捷、隱蔽,將其攜帶出境、在境外兌換爲外幣也非常方便。
目前,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的公开消息,本案涉案人員因涉嫌非法經營罪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
03 利用加密資產逃避外匯管理存在何種法律風險?
1、地下錢莊的法律風險——非法經營罪
需要注意的是,外匯管理一直以來在我國都有着特殊的“地位”。在我國刑法法律體系中,1998年12月由全國人大常委會發布的《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买賣外匯犯罪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是現行唯一一部獨立於我國《刑法》之外的,生效的單行刑法,足見我國對外匯管理制度之重視。《決定》第四條規定:“在國家規定的交易場所以外买賣外匯,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非法經營罪”的規定入罪處罰。”
2018年,最高院和最高檢發布了《關於辦理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非法买賣外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重新調整了买賣外匯的追訴標准,具體而言,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或者非法买賣外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非法經營行爲“情節嚴重”:(1)非法經營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2)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而情節特別嚴重的標准爲:(1)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千五百萬元以上的;(2)違法所得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因此,利用加密資產經營地下錢莊換匯、規避我國外匯管理制度的行爲絕對不可取,屬犯罪行爲。
2、換匯居民的法律風險
一般來說,對於法幣直接兌換外幣的模式,我國監管機關主要打擊的對象是地下錢莊,對於換匯個人查處的力度不是很大,並且,由於我國海關的檢查力度大,傳統換匯的資金量也不大,因此若被查出,一般會以行政處罰的方式處理,在這種傳統模式下,對換匯居民而言財產損失的風險更大。但是,如果是用法幣兌換加密貨幣的模式,則對於換匯居民而言屬於法律灰色地帶,該種行爲具有數種潛在的風險。
首先,換匯行爲違反中國人民銀行等十部委發布的《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以下簡稱《9.24通知》)的風險。《9.24通知》明確規定:开展法定貨幣與虛擬貨幣兌換業務、虛擬貨幣之間的兌換業務等非法金融活動,一律嚴格禁止,堅決依法取締。對於开展相關非法金融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是,目前僅有處罰开展兌換業務的個人及組織的案例,尚未出現處罰兌換客戶的案例發生。
其次,需要視換匯居民兌換貨幣的用途而定,有可能構成多種違法甚至犯罪行爲。例如,部分換匯居民利用加密資產不易被查處的優勢,將這種新型換匯方式用於逃避稅收監管的手段之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我國公民在境外的收入也需要依法納稅,但加密貨幣可以有效幫助用戶逃避傳統金融體系下的稅收監管制度,換匯用戶的該種行爲屬違法行爲,可能面臨行政處罰甚至刑事處罰。
04 寫在最後
颯姐團隊提示,近年來國際上利用加密貨幣進行洗錢、逃避外匯管理、恐怖主義融資等犯罪呈現出逐步增加的趨勢,世界各主流國家亦逐步加強對於加密貨幣的管制,我國也不例外。實際上,加密貨幣相關業務在我國屬非法金融活動,利用加密貨幣逃避稅收監管的行爲直接侵犯了我國對外匯的正常管理秩序,觸犯了我國刑法“紅线”,因此無論是對於地下錢莊還是有換匯需求的我國居民而言,都具有多種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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