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投資虛擬貨幣挖礦的法律風險

2024-01-10 08:40 金鑑智律師


來源:金鑑智律師

自《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的通知》(發改運行〔2021〕1283號)(“924通知”)發布以來,國內挖礦事實上已成爲不可能之事。

既然如此,海外投資礦場是否是一個完美的替代方案?在海外投資礦場是否會遭受如924通知般的無妄之災?曼昆律師這篇文章就來跟大家聊一聊。

海外投資礦場涉及的環節主要是國內/國外採購礦機、選擇適合的地址、在海外生產經營。

0國內採購礦機可以嗎?

礦機就是用於運行挖礦程序賺取虛擬貨幣的機器。

924通知之前,买賣礦機本質上就是普通的买賣合同。但在924通知之後,因爲挖礦被定性爲“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對國民經濟貢獻度低,對產業發展、科技進步等帶動作用有限,加之虛擬貨幣生產、交易環節衍生的風險越發突出,其盲目無序發展對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和節能減排帶來不利影響”的項目。礦機买賣合同的效力容易被法院以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被認爲無效,無效後設備款和設備由雙方互相返還。

典型如最高法民二庭發布2022年度全國法院十大商事案件之胡興瑞訴王剛买賣合同糾紛案。從法院判決後果來看,對於买礦機的一方來說,礦機买賣合同被認定爲無效的風險主要在於:

  1. 大筆資金佔用損失。买家已付款但賣家遲遲不發貨,導致大筆資金被佔用也無法要求資金佔用損失。

  2. 如礦機本身出現質量問題,無法通過訴訟手段要求繼續履行或損害賠償。由於合同無效屬於自始無效,即便賣家交付了礦機,但如果礦機出現質量問題,但賣家不予以解決,即便訴至法院也無濟於事。

  3. 預期利益損失。牛市中,如果幣價持續上漲,但賣家違約未按約發貨導致买家原本預期的挖礦收益落空,這部分預期利益損失也很難被法院支持。

除民事風險外,考慮到924通知並參考目前國內電商平台和二手交易平台已經全面下架和屏蔽礦機等類似商品的做法,在極端情況下,不排除在國內購买礦機的行爲有可能會被執法機關認定爲行政違法行爲,進而被行政處罰

0礦機出海有風險嗎?

《對外貿易法》《出口管制法》《數據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對出口的貨物、技術及服務制定有禁止出口或者限制出口的相關要求和規定。

具體到礦機,出口企業應當事先從“實物”及“所含數據”兩個維度,根據現有《禁止出口貨物目錄》《出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目錄》《中國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術目錄》以及《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目錄》等所需適用的出口管控目錄及清單,謹慎判斷擬出口礦機及其組件是否屬於國家禁止出口或者需要事先辦理相關出口許可手續,如果擬出境的礦機爲二手設備的,因此需要對其內部存儲的相關信息,從數據安全角度依法進行評估、檢查和作出必要的處置。否則,礦機出口企業將可能面臨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還可能被追究有關刑事責任。

對於二手舊礦機而言,在出口時還應避免被進口國認定爲“固體垃圾”,以致面臨被要求退運或者被就地處置的風險。

另外,由於國際貿易中貨物的成交價格一直是各國海關監管的重點。在出海礦機的過程中,配合境外進口企業修改礦機銷售合同或者發票價格等關鍵性報關隨附單據,可能面臨以走私罪等國外刑事風險。

0國內公司直接在海外挖礦可以嗎?

《對外貿易法》《出口管制法》《數據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對出口的貨物、技術及服務制定有禁止出口或者限制出口的相關要求和規定。

具體到礦機,出口企業應當事先從“實物”及“所含數據”兩個維度,根據現有《禁止出口貨物目錄》《出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目錄》《中國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術目錄》以及《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目錄》等所需適用的出口管控目錄及清單,謹慎判斷擬出口礦機及其組件是否屬於國家禁止出口或者需要事先辦理相關出口許可手續,如果擬出境的礦機爲二手設備的,因此需要對其內部存儲的相關信息,從數據安全角度依法進行評估、檢查和作出必要的處置。否則,礦機出口企業將可能面臨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還可能被追究有關刑事責任。

對於二手舊礦機而言,在出口時還應避免被進口國認定爲“固體垃圾”,以致面臨被要求退運或者被就地處置的風險。

另外,由於國際貿易中貨物的成交價格一直是各國海關監管的重點。在出海礦機的過程中,配合境外進口企業修改礦機銷售合同或者發票價格等關鍵性報關隨附單據,可能面臨以走私罪等國外刑事風險。

0海外經營挖礦也有點不容易

國外的月亮不一定圓。國外挖礦的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也未必具有連貫性、穩定性,需要事前進行完善的盡職調查

很多國家如加拿大、澳大利亞、伊朗、烏克蘭以及美國某些州政府已經通過法規合法化了虛擬貨幣挖礦,但通常需要獲得主管部門的許可,也就是所謂的“持證挖礦”。如果未經許可進行挖礦,或者違反許可證規定的用電能源條件進行挖礦,同樣會面臨該國監管部門的調查或處罰

據Tasmin通訊社報道,2021年1月伊朗當局查封了1620個加密貨幣“礦場”,同時扣押了4.5萬台比特幣“礦機”,原因爲這些“礦場”在“挖礦”過程中,通過非法手段佔用了國營能源供應商Tavanir的補貼電(即享受財政補貼的用電)據騰訊網2022年4月16日消息,伊朗政府將通過新法規,增加對使用補貼電力進行非法加密貨幣挖礦的處罰,根據新法規,增加的處罰包括將罰款至少提高三倍至最高五倍,對違法者進行監禁,並在屢次違規的情況下吊銷營業執照;而據路透社消息,2021年6月伊朗警方在位於首都德黑蘭的一家廢棄工廠扣押沒收了7000台加密貨幣“礦機”,理由是未經許可非法“挖礦”

除了挖礦的風險,由於能源供應緊缺的問題,一些國家政府可能會通過臨時禁令來控制虛擬貨幣挖礦活動。例如,伊朗政府於2021年12月28日發布了比特幣挖礦禁令,下令關閉已獲授權的比特幣挖礦中心,以避免電力短缺危機。這項禁令將持續至2022年3月6日。因此,海外投資礦場,應先咨詢所在國家對挖礦活動的相關規定,否則可能因違反法律規定或臨時禁令而面臨高額罰款或礦機被沒收的風險。

對於一些受到國際制裁或者外匯管制的國家(承認比特幣合法化),出售在該國“挖礦”所得的加密貨幣或者匯出外匯可能需要遵守其相關法規規定,否則可能面臨账戶被凍結等法律風險,甚至可能會被指控逃匯、非法交易、洗錢等違法行爲,從而面臨刑事責任。

05 曼昆金律師建議

  1. 在國內籤署礦機买賣合同要注意賣方的履行能力。如受國內法管轄,礦機买賣合同的效力容易被法院以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被認爲無效。

  2. 礦機不能隨意出口,需謹慎判斷擬出口礦機及其組件是否屬於國家禁止出口或者需要事先辦理相關出口許可手續;如涉及內部存儲信息的,需要數據合規。

  3. 國外挖礦的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未必具有連貫性、穩定性,需事前進行完善的盡職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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