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MFA分析師:美國消費者金融保護局的數字錢包規則提案存在問題
2023-12-29 10:19 TaxDAO
作者:Jack Solowey;編譯:TaxDAO
當您使用受到政府監管的產品時,您可能會認爲監管對於該產品或其行業的順利運行是必要的。然而,當監管機構在產品按預期運行多年後才首次提出特別監管時,您可能會忍不住問:“爲什么還需要監管?”
當談到消費者金融保護局(CFPB)提議將流行的支付應用程序(如 Apple Pay、Google Pay、PayPal、Venmo 和 Cash App)納入監管體系時,CFPB對這個問題的回答是:應用程序相當受歡迎——CFPB僅將成功視爲進行更嚴格監督的理由。
數字支付應用市場並不迫切需要監管機構來拯救消費者,而CFPB提議的規則提供了一個實時展示,表明監管機構將如何毫不猶豫地“修復”某些問題,即使在——也許,尤其是在——正如老話所說的“它沒有壞”的情況下。
本月,CFPB提議將主要數字消費支付應用程序指定爲消費金融服務市場的“較大參與者”,將其置於機構監管之下。《多德-弗蘭克法案》賦予 CFPB 監管這些較大參與者的權力,這意味着 CFPB 除了有能力對違反消費者金融保護法的行爲採取執法行動外,還可以主動監控和檢查這些特定的企業。
擬議規則提出:所涵蓋的數字支付應用程序將面臨一系列潛在的 CFPB 監管活動,包括記錄請求、監管會議、記錄審查以及合規性評估、報告和評級的現場檢查。這些檢查檢查平均需要大約八到十周的時間。
當一家企業試圖完成工作時,所有這些亂七八糟的事情都會讓人想起荷馬·辛普森(動畫《辛普森一家》中的人物)監督工程師團隊的情景:
荷馬:“你們在工作嗎?”
工程師們:“是的,先生。”
荷馬:“你們能更努力一點嗎?”
根據該提案,究竟誰將受到CFPB的監管?擬議的規則將涵蓋“通用數字消費者支付”應用程序(包括資金轉账和數字錢包應用程序)的提供商,這些應用程序滿足交易量(每年 500 萬筆交易)和公司規模(不屬於法律規定中的小型企業)的要求。該提案包含一些值得注意的例外條款,包括僅促進特定商品或服務(即非一般用途)支付的應用程序的豁免,以及通過這些市場自有平台與市場進行交易的豁免。
該提案提到“數字錢包”,引發的另一個問題是,加密貨幣轉账和錢包是否在範圍內。答案是:“也許在。”
根據CFPB的說法,涵蓋的資金轉移包括加密轉账,因此該規則可能涵蓋用於這些目的的托管加密錢包(服務提供商控制訪問用戶資金的私鑰)。然而,擬議的規則不包括購买或交易加密貨幣,因爲它不包括一種形式的資金交換另一種形式的資金,以及也不包括購买由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和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監管的證券和商品。(SEC和CFTC對加密貨幣的管轄權的懸而未決的問題,造成了無益的監管模糊。)
擬議規則對自托管加密錢包(用戶控制自己的私鑰)的應用可能取決於解釋性問題(包括與“錢包功能”定義相關的問題),這些可能會給機構留下將某些自托管錢包納入監管範圍的空間。(如果 CFPB 走這條路,這將是讓核心加密技術置於構思拙劣的監管之下的又一個例子。)
當談到 CFPB 提出該提案的理由時,反常的是,恰恰是表明數字支付應用市場根本沒有崩潰的數據,卻被 CFPB 引用爲對市場進行特殊監管的依據。“CFPB 提議對非銀行受保人進行監管,這些是該市場的較大參與者,因爲該市場對消費者的日常金融生活具有巨大且日益重要的意義。”另一種說法是,僅僅滿足消費者需求就需要更嚴格的審查。
這些應用程序有多受歡迎?根據 CFPB 本身的數據,76% 的美國人使用過四大主要支付應用程序之一;61% 的低收入消費者表示使用支付應用程序;商家對支付應用程序的接受程度“隨着企業尋求讓消費者盡可能輕松地通過他們喜歡的支付方式進行購买而迅速擴大” ;年輕用戶的採用可能會推動進一步的增長。
單獨的調查數據往往支持這樣一種觀點,即消費者對這些應用程序的積極評價與其所透露的偏好相符。根據 Morning Consult 2017 年的調查數據,相當多的美國成年人對各種數字支付應用程序非常滿意或有些滿意,包括 Venmo(71%)、Apple Pay(82%)、Google Wallet(79%)和 PayPal(91%)。最近,一些人甚至試圖將 Apple Pay 定義爲讓支付“太容易”而不利於消費者的利益。
CFPB 的提議並不是監管機構尋求在一個支離破碎、無法無天的行業中構建亟需的秩序的例子,而是一個機構在已經受到監管的領域提高合規要求的例子。例如,消費者金融產品和服務(包括通過任何技術提供的消費者支付服務)已經受到 CFPB 權力的約束,以強制禁止不公平、欺騙或濫用行爲。此外,CFPB 已經有權監督相關金融服務提供商,可以在有合理理由的情況下發布命令,確定提供商對消費者構成風險,但該機構在提案中未能以任何令人信服的方式做到這一點。
CFPB 在無需確定消費者面臨的具體風險的情況下,就試圖對數字支付應用市場行使監管權,這表明該機構的監管方法存在根本性缺陷。
就數字支付應用程序而言,擬議的監管制度並不是針對消費者金融服務市場的失敗,而是針對市場的成功。就此,我們不禁要問:還有哪些消費者認爲理所當然的監管制度最初是爲了解決問題而开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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