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化風險研判精准懲治違法犯罪

2023-05-16 09:53 檢查日報


作者:王霞芳 陳軼群

數字藏品,是指以區塊鏈技術爲支撐,對應特定的作品、藝術品、出版物生成的唯一數字憑證,在保護其數字版權的基礎上,實現真實可信的數字化發行、購买、收藏和使用,其核心價值在於數字內容的資產化。作爲新興產業,數字藏品在保護知識產權,促進文創事業發展,豐富數字經濟等方面的前景被廣泛看好。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2022年5月發布的《關於推進實施國家文化數字化战略的意見》指出,要“推動文化存量資源轉化爲生產要素”,支持法人機構和公民個人依法合規开展文化數據交易,明確了鼓勵文化數字相關產業發展創新的大方向。但是,也應當看到,整個行業仍處於發展初期,行業規範、監管體系尚不健全,數字藏品作爲NFT的一種應用形式,其本身帶有虛擬資產屬性,盲目無序發展易引發非法集資、詐騙、惡意炒作等多重風險,亟須引起重視。

行業無序發展出現金融化傾向。2022年4月,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中國銀行業協會、中國證券業協會聯合出台的《關於防範NFT相關金融風險的倡議》(下稱《倡議》)提到“不爲NFT交易提供集中交易(集中競價、電子撮合、匿名交易等)、持續掛牌交易、標准化合約交易等服務,變相違規設立交易場所”。鑑於此,一些頭部數字藏品平台明確禁止二次轉账,或者僅支持限制條件下的無償轉贈,但在監管體系、行業規範尚不健全的情況下,以“寄售”“轉賣”“回購”等名義直接或者變相开放二級交易的平台也是存在的。部分寄售平台的競價機制、短快买賣與違規設置交易所同《倡議》中規定的電子撮合、持續掛牌交易類似,還有的平台通過自建“老鼠倉”進行價格炒作,使得數字藏品金融風險持續累積。另外,《倡議》在“堅決遏制NFT金融化證券化傾向”中具體提到“不通過分割所有權或者批量創設等方式削弱NFT非同質化特徵,變相开展代幣發行融資(ICO)”,而當前數字藏品“一份多發”的模式較爲普遍,一張圖片發行規模動輒達到幾萬張,讓本具有不可復制性、不可分割性以及唯一性特徵的NFT,不再獨一無二,影響其非同質化屬性。

價格虛高暗藏“爆雷”危機。從相關新聞報道可以了解到,不少數字藏品平台使用“空投”“盲盒”“限量發售”“合成”等營銷方式制造供不應求的市場表象,發售即秒光的情況屢見不鮮,發行門檻參差不齊,使得一些缺乏文化印記和藝術美感、甚至侵犯著作權的藏品也受到狂熱“追捧”,大有萬物皆可NFT的趨勢。在二級市場無序炒作下,一些藏品在短時間內從幾元的發售價炒作至幾萬元,甚至幾十萬元。虛高的價格背後缺乏合理定價機制和充分價值支撐,易背離基本價值規律,導致市場泡沫加速形成。

“概念”炒作易成爲犯罪工具。一是“虛假上鏈”存在涉詐風險。數字藏品平台以“數字出版物+區塊鏈”爲體系而搭建,其中區塊鏈技術的價值在於確權並保證藏品的唯一數字憑證不被篡改,是數字藏品權利價值的根本技術保障,如果數字藏品平台僞造區塊鏈備案信息、虛構“上鏈”事實,通過虛假發行、價格炒作進行非法獲利,輕則涉嫌虛假宣傳,重則可能構成詐騙犯罪。二是“拉新返利”存在傳銷風險。根據區塊鏈智能合約的交易特點,智能合約內容可以設置爲每次交易都給鑄造者或上家支付一定比例的傭金,加之數字藏品時常與元宇宙、區塊鏈等概念捆綁炒作,拉新獎勵、動態權益等營銷模式很容易演變成以發展人員數量作爲計酬或者返利的非法傳銷活動。三是“承諾收益”存在非法集資風險。平台以靜態收益、權益賦能、溢價回購、實物返現等方式誘導消費者出於投資目的購买數字藏品,當行爲符合非法集資中非法性、公开性、社會性、利誘性特徵時,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集資詐騙罪。

數字藏品的技術特徵、發行及轉讓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風險,已引起檢察機關的密切關注。必須依法將各類金融活動全部納入監管,堅持治罪與治理並重,積極打擊和防範相關違法犯罪。

一是精准打擊以新技術新業態爲幌子實施的犯罪活動。對於信息技術發展帶來的新業態,檢察機關要善於准確把握創新發展與違法犯罪的界限,既要依法保護“真創新”,又要能夠及時發現、精准懲治以創新之名行犯罪之實的“僞創新”,避免出現“劣幣驅逐良幣”的現象。對於以數字藏品爲噱頭實施的詐騙犯罪、以承諾高額收益實施的非法集資犯罪,以及利用數字藏品進行非法傳銷等活動,檢察機關要依法及時予以打擊,切實維護群衆利益,准確劃出行業“紅线”。

二是依法能動履職,堅持治罪與治理並重。綜合運用檢察職能,積極協同行政機關开展溯源治理、綜合治理,引導行政機關用足用好現有法律規定、行業規範,將以新業態爲幌子的金融活動納入監管,防範化解金融風險。發揮檢察機關在預防犯罪和促進社會治理方面的職能作用,積極提出相關檢察建議,引導行業加強自身合規建設,切實扎根文化及藝術內涵,不斷豐富高質量的應用場景,探索數字藏品賦能實體經濟的發展路徑。

三是加強風險研判和普法宣傳。會同有關監管部門加強風險研判,深入分析當前數字藏品領域存在的監管風險和行業隱患,研究新興技術發展可能涉及的金融風險和社會風險,爲金融風險防範、監管體系完善提供決策參謀。針對普通消費者盲目追逐熱點的現象,檢察機關要加強宣傳力度,引導消費者理性認識當前數字藏品存在的價格風險、金融風險、政策風險,善於辨別以NFT、元宇宙等爲幌子的非法金融活動,不迷信所謂“高收益”“穩賺不賠”“升值保值”等噱頭,避免陷入“擊鼓傳花”式金融騙局,切實維護自身財產安全。

(作者分別爲浙江省人民檢察院第四檢察部主任、杭州市余杭區人民檢察院第三檢察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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