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司法凍結的虛擬貨幣 當事人拒不配合 能否強制執行?

2024-11-29 13:51 邵詩巍律師


近年來,我們可以看到,有不少法律專家學者、律師、司法系統的辦案人員等對於虛擬貨幣如何合法合規的進行司法處置進行探討,邵律師也分享過相關觀點(➡️《未經法院判決,公安不應處置涉案虛擬貨幣!》)。

姑且不論公安機關採取什么樣的處置流程才合規,但在實操中,辦案單位對虛擬貨幣進行處置有一個充分且必要的前提:需要當事人(刑事案件中的嫌疑人/被告人)主動退贓,自愿上繳。

本文想討論的問題是,涉案虛擬資產已被公安司法凍結,如果當事人拒絕配合辦案人員將自己的虛擬貨幣從交易所或數字錢包轉至辦案人員所控制的錢包地址當中,即便是將來有生效的法院判決文書,涉案虛擬貨幣能否強制執行?

 

作者 | 邵詩巍律師

01

涉案虛擬貨幣一般處置流程

簡單來說,辦案單位(實踐中目前都是由公安處置,而非法院執行局處置)對於涉案虛擬貨幣司法處置的流程爲:

辦案單位凍結涉案虛擬貨幣(非必須,因爲當事人可能會第一時間配合主動上交)➡️當事人配合轉移資產至辦案單位指定账戶➡️當事人配合辦案單位授權第三方處置公司將涉案虛擬貨幣變現爲法幣。

1、凍結

這裏需要區分兩種情形,一種是當事人的資產在虛擬貨幣交易所當中(如幣安、歐易等中心化交易所),一種是當事人的資產存放在數字錢包當中。

無論是幣安、OKX還是其他主流的虛擬貨幣交易平台,都推出了專門的執法請求系統,國內公安可以通過這些系統,提交執法請求、凍結涉案账戶。

(來源:歐易交易所官網)

通過這種方式,辦案單位可以將當事人在交易所中的账戶凍結,從而限制账戶內資產被轉出。

如果當事人的資產存放在數字錢包當中,國內公安可以聯系USDT的發行方——泰達公司凍結。例如湖北荊門警方偵破的一起涉案流水達 4000 億的跨境網絡賭博案(全國「虛擬貨幣第一案」[1]),據報道,“因該平台全部用虛擬貨幣結算,公安機關就與該虛擬貨幣發行機構進行對接,將相關涉案虛擬貨幣账戶凍結”。

通過以上方式,辦案單位完成了虛擬貨幣資產處置的第一步:凍結。

2、轉移與變現

一般來說,刑事案件當中合法的資金罰沒流程爲,公安機關經法定流程,將涉案財物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刑事強制措施。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後,由檢察官對涉案財物提出處理意見。案件再接下來移送法院後,若法院經審查,認爲涉案財物屬於違法所得或應予以追繳,應作出處理並寫在判決書中。判決生效後,若被告人未主動退贓,則審判人員會將案件移送至法院執行局,依法強制執行。

但由於虛擬貨幣的特殊性(難以保管、幣價波動等),並且虛擬貨幣交易在我國目前被認定爲非法金融活動,執法人員將涉案的虛擬貨幣變現爲法幣,也有默許虛擬貨幣交易之嫌,與我國當前打擊虛擬貨幣炒作的政策相違背。所以在實踐中,虛擬貨幣的處置較多的是由公安在偵查階段即先行處置,即便是在法院判決後的執行階段,一般還是由公安來進行處理。

接着上文說,在辦案單位凍結了當事人的虛擬貨幣之後,接下來就是讓當事人主動退贓退賠,自愿將虛擬貨幣轉移至公安指定地址,並讓當事讓籤署在公安機關見證下的虛擬資產處置協議,讓當事人授權第三方處置公司將虛擬貨幣變現爲法幣。

第三方處置公司變現的方式目前有:通過交易所线上OTC交易、尋找合適的买家线下交易、與外貿公司合作,以虛構出口貿易等名目,由境外公司匯款再通過外管局結匯流程將資金“合法”入境。

02

問題:若當事人拒絕配合,上述流程還能走的通嗎?

先說交易所中的账戶資產。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規定,凍結期限爲6個月,但在到期之前可以續凍,且續凍沒有次數限制。

主流的虛擬貨幣交易所,一般會配合國內執法機構進行凍結

目前有沒有虛擬貨幣交易所依據國內法院的生效刑事判決,配合司法機關將當事人的涉案账戶內虛擬貨幣劃扣至辦案單位指定地址?據邵律師結合自身辦案實踐以及公开信息了解的情況來看,似乎沒有看到有此類信息。

所以,如果當事人拒絕配合辦案單位將交易所中的虛擬貨幣進行劃轉及處置,辦案單位能採取的手段可能只能是一直將账戶內資產凍結。

那么如果資產在錢包中呢?以幣圈第一大案plustoken案爲例(案件詳情可➡️《以案釋法丨從400億幣圈傳銷案看Web3遊戲如何規避傳銷風險?》),據報道,在2024年8月,有數百個休眠了3.3年的錢包正在轉移大量約20億美元的以太坊。因爲轉移的ETH與判決書中所列金額對不上,以及該案之後,在2022年主辦plustoken案的領導因受賄被查, 所以一些人判斷,可能是已經出獄的人开始找之前的幣了。

如果這個推測屬實,就說明在此前有部分錢包地址是辦案單位不知道,或者雖然知道,但不了解私鑰等信息的。

所以,無論當事人的資產在虛擬貨幣交易所還是數字錢包當中,目前的虛擬貨幣司法處置,其實都是建立在當事人主動配合劃轉虛擬貨幣的前提之下才能進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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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本問題的意義

最近半年來,遠洋捕撈、趨利性執法等問題被廣泛討論。邵律師此前也曾說過,幣圈案件由於資金數額較大,被“制造管轄”、面臨趨利性執法也並非少見。

在我國,雖然在現有的法律制度當中沒有像英美當中“訴辯交易”的概念,但例如認罪認罰從寬處理、與被害人籤署諒解協議等,在某種程度上實質上與訴辯交易所達到的效果相類似。

如果是一般的刑事案件,對一般的辦案單位來說,當事人不配合就不配合,大不了也就是無法處置的問題,讓法院直接判好了。

但對於可能是因經濟利益所驅動的案件來說,處置變現才是工作的首要問題。那么這時候,從辯護的角度來說,本文所討論的議題也不失爲是一種談判策略,雖然,對當事人來說,這顯然也是無奈之舉。

[1] 全國“虛擬貨幣第一案”,告破!  https://mp.weixin.qq.com/s/SrpguHfXZTNzvC--rueHv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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